2023年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9篇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前期校外培训机构多轮专项整治,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已经步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良性道路,但我县校外培训机构仍然存在着“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9篇,供大家参考。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篇1
通过前期校外培训机构多轮专项整治,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已经步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良性道路,但我县校外培训机构仍然存在着“疫情防控不重视”“安全设施不齐全”、“教材使用欠规范”、“公示公告不及时”“收费程序不完善”“非法机构游击化”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净化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环境,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还学生一个轻松愉快的寒假,同时规范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开展2023年寒假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
根据市教育体育局期未工作会的指示要求,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规范,打击非法培训机构。当前,全县校外培训机构28所,其中学科类6所,非学科类22所,主要集中在县城区,寒假将至,冬季传染病高发期来临,要切实抓好校外培训机构疫情常态化防控整治工作,保障全县参培学生的人身安全,巩固我县疫情防控的胜利成果。
做好全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整治工作,是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体现,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二、针对重点问题,明确整治任务
本次整治重点为全面严查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状况、机构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机构教学行为情况。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联合监管机制,严格校外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措施与各项安全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健康发展。
(一)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检查办学场所的房屋质量,消防安全,包括安全灭火器、紧急疏散通道和标志、视频监控、安保器材等设施设备。对安全不达标的要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业整改。
(二)存在疫情防控不严的行为。检查培训机构防控物资是否储备,教育宣传是否开展,人员管理台账是否齐全,消杀记录是否完善等。要严格按照复学评估标准对其进行督查整改,不得有所放松。
(三)存在教学不规范的行为。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招生虚假宣传行为;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对照公示情况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材料(如教案、教学计划、课程表等)进行检查。
(四)坚决查处无证校外培训机构。无证校外培训机构达不到办学条件,一旦发现此类机构,责令立即停业、劝退学生、退还相关费用。对拒不停业的,由部门联合执法、强制停业并实施相应处罚。
三、明确责任、综合整治
(一)部门联动,依法整治。县教育局牵头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公安、市场管理、综合执法、卫健、应急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参与整治;
(二)属地管理,同步整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职能,统筹中心学校、社区、部门三个层面作用,形成治理合力。
(三)网格包保,细化整治。中心校长负总责,中心学校办公室成员包保社区,辖区学校校长任网格长,教师任网格监督员,具体网格包保见“XXX县校外培训机构网格包保一览表”。
(四)县教体局下发《2023年寒假减轻校外培训负担致家长朋友的一封信》。
(五)每月10日前各培训机构要在专用链接XXX中更新学生及从业人员信息。
(六)资金监管银行给培训机构提供收款二维码,学生报名时通过二维码把报名费存入监管账号,各培训机构完成当月培训任务后,于每月10日-15日提交资金打款申请。
四、工作步骤
(一)2023年1月19日,召开《XXX县“双减”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明确各单位职责任务。
(二)2023年1月20日,召开“2023年寒假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会”,参会人员:教体局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培训机构负责人;网格包保人员。
(三)2023年1月20-25日,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
(四)2023年1月26日-2月28日,县教体局开展常态化督查,中心学校开展常态化检查,网格人员动态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篇2
通过前期校外培训机构多轮专项整治,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已经步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良性道路,但我县校外培训机构仍然存在着“疫情防控不重视”“安全设施不齐全”、“教材使用欠规范”、“公示公告不及时”“收费程序不完善”“非法机构游击化”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净化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环境,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还学生一个轻松愉快的寒假,同时规范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开展2023年寒假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
根据市教育体育局期未工作会的指示要求,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规范,打击非法培训机构。当前,全县校外培训机构28所,其中学科类6所,非学科类22所,主要集中在县城区,寒假将至,冬季传染病高发期来临,要切实抓好校外培训机构疫情常态化防控整治工作,保障全县参培学生的人身安全,巩固我县疫情防控的胜利成果。
做好全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整治工作,是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体现,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二、针对重点问题,明确整治任务
本次整治重点为全面严查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状况、机构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机构教学行为情况。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联合监管机制,严格校外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措施与各项安全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健康发展。
(一)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检查办学场所的房屋质量,消防安全,包括安全灭火器、紧急疏散通道和标志、视频监控、安保器材等设施设备。对安全不达标的要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业整改。
(二)存在疫情防控不严的行为。检查培训机构防控物资是否储备,教育宣传是否开展,人员管理台账是否齐全,消杀记录是否完善等。要严格按照复学评估标准对其进行督查整改,不得有所放松。
(三)存在教学不规范的行为。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招生虚假宣传行为;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对照公示情况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材料(如教案、教学计划、课程表等)进行检查。
(四)坚决查处无证校外培训机构。无证校外培训机构达不到办学条件,一旦发现此类机构,责令立即停业、劝退学生、退还相关费用。对拒不停业的,由部门联合执法、强制停业并实施相应处罚。
三、明确责任、综合整治
(一)部门联动,依法整治。县教育局牵头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公安、市场管理、综合执法、卫健、应急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参与整治;
(二)属地管理,同步整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职能,统筹中心学校、社区、部门三个层面作用,形成治理合力。
(三)网格包保,细化整治。中心校长负总责,中心学校办公室成员包保社区,辖区学校校长任网格长,教师任网格监督员,具体网格包保见“XXX县校外培训机构网格包保一览表”。
(四)县教体局下发《2023年寒假减轻校外培训负担致家长朋友的一封信》。
(五)每月10日前各培训机构要在专用链接XXX中更新学生及从业人员信息。
(六)资金监管银行给培训机构提供收款二维码,学生报名时通过二维码把报名费存入监管账号,各培训机构完成当月培训任务后,于每月10日-15日提交资金打款申请。
四、工作步骤
(一)2023年1月19日,召开《XXX县“双减”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明确各单位职责任务。
(二)2023年1月20日,召开“2023年寒假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会”,参会人员:教体局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培训机构负责人;网格包保人员。
(三)2023年1月20-25日,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
(四)2023年1月26日-2月28日,县教体局开展常态化督查,中心学校开展常态化检查,网格人员动态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篇3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23〕3号和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结合X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严肃查处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排查治理培训机构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现象,进一步优化教育环境,确保全县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主要任务
3月16至17日,对全县所有面向对中小学生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如下: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也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简称“无照无证”培训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简称“有照无证”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已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民办培训机构简称“有照有证”培训机构;
5、各级各类学校及在编在岗教师,坚持斩断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的利益关联;
6、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7、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8、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9、培训机构超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擅自变更办学地点,不按规定收费退费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责任分工
教育局:牵头实施联合执法行动,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教学管理、超范围超层次等方面治理,设立举报电话,进行黑白名单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进行监管与查处;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公示检查;对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教育等部门对证照不全的培训机构进行查处。
公安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行政审批及日常安全隐患排查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整改,对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由教育局牵头,成立专项治理联合小组。联合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教育局职成幼办负责协调联络及相关事宜。按照教育局制定的具体方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按时参加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切实落实责任。
二严格执法,务求实效。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担当,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抓好管辖范围内的治理工作。在专项治理行动中,采取不打招呼、现场治理的形式进行,对违反规定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现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各培训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吊销其办学证照;对问题严重的校外培训机构,现场下发停办通知书,勒令其停止招生,停止一切培训活动,退还所有学生学费。
三强化宣传,注重引导。
及时公布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公示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形成有利于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的社会舆论氛围。积极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选择规范、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
专项治理行动投诉电话:XXX
投诉邮箱:XXX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篇4
按照《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X府办函〔2023〕77号)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全办辖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按照中央、省、市及区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机构负担的意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XX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X教督〔2023〕10号)和《XX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等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领导小组
组长:XXX、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XXX、办事处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
XXX、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
XXX、办事处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XXX、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
XXX、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副主任
XXX、办事处副主任
XXX、办事处党工委委员、西街派出所所长
成员:XXX、办事处经发办负责人
XXX、办事处创建办负责人
XXX、办事处党政办负责人
XXX、办事处综治办负责人
XXX、办事处财政分局副局长
XXX、办事处纪工委副书记
XXX、办事处社会事务办负责人
XXX、办事处人社中心负责人
XXX、办事处卫计办负责人
XXX、办事处安监站站长
XXX、办事处武装部干事
XXX、办事处国土管理所所长
XXX、征收中心主任
XXX、互助社区支书
XXX、西街社区支书
XXX、市西社区支书
XXX、友谊社区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科宣中心,由党工委副书记张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科宣中心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并上报相关部门。以科宣中心牵头,协同办属相关部门、各社区,邀请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街派出所等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好校园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整治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排查工作部署,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二)坚持学生为本。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坚持校内校外联动,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保障学生休息权利,整体提升中小学教育教学,切实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使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三)坚持疏堵结合。聚焦突出问题,按照审批准入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的方式,分类进行治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四)坚持部门联动。办属各部门社区协调配合,通力合作,邀请市场监管局、城管部门、西街派出所等部门密切配合,共管共治,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四、工作目标
(一)校外培训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无证办学、师资缺乏、超纲教学、收费混乱、虚假宣传、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办学许可、培训内容、收费管理、质量评价、资金监管等更加规范合理,各级各类监管制度更加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重大成效。
(二)学生和家庭负担极大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1年内有效减轻、3年内成效显著,人民群众教育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校外培训良好生态基本形成。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作业布置更加科学合理,学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
五、主要任务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主要正对以下情况开展:
1、无照无证类。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2、有照无证类。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类培训。线下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备案开展线上培训的,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按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3、有照有证类。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必须按设置标准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篇5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23〕3号和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结合X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严肃查处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排查治理培训机构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现象,进一步优化教育环境,确保全县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主要任务
3月16至17日,对全县所有面向对中小学生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如下: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也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简称“无照无证”培训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简称“有照无证”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已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民办培训机构简称“有照有证”培训机构;
5、各级各类学校及在编在岗教师,坚持斩断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的利益关联;
6、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7、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8、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9、培训机构超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擅自变更办学地点,不按规定收费退费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责任分工
教育局:牵头实施联合执法行动,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教学管理、超范围超层次等方面治理,设立举报电话,进行黑白名单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进行监管与查处;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公示检查;对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教育等部门对证照不全的培训机构进行查处。
公安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行政审批及日常安全隐患排查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整改,对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由教育局牵头,成立专项治理联合小组。联合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教育局职成幼办负责协调联络及相关事宜。按照教育局制定的具体方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按时参加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切实落实责任。
二严格执法,务求实效。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担当,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抓好管辖范围内的治理工作。在专项治理行动中,采取不打招呼、现场治理的形式进行,对违反规定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现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各培训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吊销其办学证照;对问题严重的校外培训机构,现场下发停办通知书,勒令其停止招生,停止一切培训活动,退还所有学生学费。
三强化宣传,注重引导。
及时公布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公示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形成有利于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的社会舆论氛围。积极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选择规范、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
专项治理行动投诉电话:XXX
投诉邮箱:XXX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篇6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规范中小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解决学生家长和社会长期关注的突出问题,树立教育、教师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青少年成长规律,认真梳理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的深层次原因,从校内校外两方面着力,强化家校合作,坚持标本兼治、内外监管、综合施策、源头治理。通过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教育管理服务,科学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引导中小学校、广大家长尊重教育规律、转变育人观念,持续优化中小学生受教育环境,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回归素质教育本质,让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治理
1、规范课程开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课程设置要求,开齐课程,上足课时。必须坚持”零起点”教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学校每学期初必须公开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全程接受监督。
2、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课后书面作业,小学三年级以上布置课后作业按照《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23〕26号,以下简称“减负三十条”要求严格控制。科学设计作业内容,提倡分层布置作业,不布置机械重复、死记硬背型作业。作业批改必须由教师完成,不得让家长批改作业。
3、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免试招生入学。严格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XX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1号“十项严禁”纪律,禁止所有小学、初中通过考试、面试、面谈、考查等任何方式或擅自附加条件招生。
4、严格规范日常考试。按照“减负三十条”组织实施学生考试。学生考试成绩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应单独反馈给学生。严禁单纯以学业水平成绩评价学生;严禁将学生学业水平成绩作为教师评价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二开展教师有偿补课治理
1、严禁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活动。在职在岗教师均不得从事课外有偿家教,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无论是否取酬。重点查究教师“课上不讲、课后讲”行为。
2、严禁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个人拉生源。在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推荐、逼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作宣传。
3、压实禁止教师有偿补课治理的责任。各学校要重视从源头上管好管住加重学生负担的问题,杜绝教师参加有偿补课。县教育局统一组织中小学校签定《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规范从教行为承诺书》(参考模板见附件1),学校统一组织全体在职教师签定《在职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承诺书》(参考模板见附件2)。各学校校长要担当起主体责任,传导压力,监督承诺的落实。
三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
1、全面纳入监管范围。所有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展辅导培训的校外机构,均纳入监管范围。各学校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统计摸底工作,全面摸清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否则取消办学资格。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符合办学条件的,一律指导督促其办理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立即整改;对拒不办理证照的要依法取缔。
2、严格规范培训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开展辅导和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报授予办学许可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举办者信息、培训教师信息、收费标准等要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按照备案的内容组织培训辅导,接受监督管理。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超纲培训提前教学和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等级考试及竞赛。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严禁为各中小学校组织、代办以招生为目的进行的选拔考试。
3、健全完善监管体制。各部门建立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监管行动。加强寒暑假、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的监管。对超范围开展经营业务、不按照备案组织招生培训、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4、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信息公开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县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监督举报电话,建立监督举报工作台账,对社会监督举报进行核查、登记、处理、跟踪。
四加强家长教育引导
1、加强家校沟通。发挥中小学校的主导作用,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每学期要召开不少于1次家长会,围绕学生学业、思想等状况进行家校沟通,共同研究提出学生学业指导和教育引导建议。
2、加强家长教育。加强家长学校建设,学校每年至少为家长提供1次免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重点宣传普及教育知识,引导家长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形成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家长理性看待校外辅导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
3、接受家长监督。为把减负工作和杜绝有偿补课问题解决好,要重视发挥广大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各学校组织对全县中小学印发《致全县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参考模板见附件3),将减轻学生负担和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办公室举报电话告知学生家长,接受电话、网络和信件举报。要有报必查,查实必究,做到零容忍。对县教育局交办的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的举报,所属学校负责认真查处,所属学校未调查清楚或未做出处理两次以上者,取消当年学校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评先表彰资格。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XX年4月底前
各学校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组织、推进和监督机制,层层动员部署。组织完成《致家长一封信》和学校、教师开展承诺活动,各学校落实情况于5月底前报县教育局。
(二)摸排统计20XX年5月底前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纪检监察的同志对全县中小学校组织一次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调查(参考模板见附件4)。对所有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展各类校外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情况进行统计登记,统计汇总表于5月底前报县教育局,作为进行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的基础性数据。
三专项治理20XX年4月至10月
各学校按照”边摸排、边治理”的原则,开展专项行动。阶段性治理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县教育局。
四总结提升20XX年11月前
对专项行动以适当方式进行督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步工作计划和建议。县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随机督查。各学校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经验做法及时报县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学校工作情况总结于11月中旬报县教育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工作领导
县教育部门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发挥联席会议制度合力,强化责任担当,全面做好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
在专项治理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基础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规范和教师规范从教行为的管理、家校合作共育、教学课程进度审核等工作、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审定,配合人事、师训等对违规教师的核查,责令学校查处;民办教育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发证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对违规教师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或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师训部门负责教师师德师风教育,配合人事、基教等对违规教师进行核查;督导室协助配合基教、民办部门对中小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进行督导检查或专项督导检查;信访安全部门负责对举报的中小学校在职在岗教师有偿补课问题线索转交人事、基教等部门或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核查,对中小学校、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情况,按部门职责接转及回复工作,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场所的安全督导检查。
三坚持标本兼治
治理中小学生校外过重的课业负担,需要学校与家庭、社会通力合作,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着力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家校合作共育的水平和质量。
四强化责任追究
治理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需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一起抓,对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和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严厉问责。局直学校对辖区内所管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工作负监管责任,学校负直接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问责追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学校要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县教育局将成立由基础教育、民办教育、人事、师训、督导、信访安全、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和聘请学生家长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参加的监督员队伍,各学校也要成立监督员队伍,对违规办学、有偿补课和违规办班行为进行经常性督导检查。从20XX年起,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纳入县教育局重点工作,定期通报治理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报送材料联系人暨联系方式:
县纪委监察委第十四综合派驻组组长:XXX、16XXX663571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XXX、0396—XXX7018
县教育局职成教育股:XXX、0396—XXX7026
县教育局人事股:XXX、0396—XXX7206
县教育局师训股:XXX、0396—XXX7216
县教育局督查办:XXX、0396—XXX7129
县教育局信访安全办:XXX、XXX、
县教育局督导室:XXX、0396—XXX7080
材料报送邮箱:
XXX、
举报电话:安全信访办公室XXX、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篇7
按照《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X府办函〔2023〕77号)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全办辖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按照中央、省、市及区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机构负担的意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XX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X教督〔2023〕10号)和《XX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等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领导小组
组长:XXX、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XXX、办事处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
XXX、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
XXX、办事处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XXX、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
XXX、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副主任
XXX、办事处副主任
XXX、办事处党工委委员、西街派出所所长
成员:XXX、办事处经发办负责人
XXX、办事处创建办负责人
XXX、办事处党政办负责人
XXX、办事处综治办负责人
XXX、办事处财政分局副局长
XXX、办事处纪工委副书记
XXX、办事处社会事务办负责人
XXX、办事处人社中心负责人
XXX、办事处卫计办负责人
XXX、办事处安监站站长
XXX、办事处武装部干事
XXX、办事处国土管理所所长
XXX、征收中心主任
XXX、互助社区支书
XXX、西街社区支书
XXX、市西社区支书
XXX、友谊社区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科宣中心,由党工委副书记张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科宣中心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并上报相关部门。以科宣中心牵头,协同办属相关部门、各社区,邀请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街派出所等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好校园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整治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排查工作部署,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二)坚持学生为本。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坚持校内校外联动,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保障学生休息权利,整体提升中小学教育教学,切实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使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三)坚持疏堵结合。聚焦突出问题,按照审批准入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的方式,分类进行治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四)坚持部门联动。办属各部门社区协调配合,通力合作,邀请市场监管局、城管部门、西街派出所等部门密切配合,共管共治,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四、工作目标
(一)校外培训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无证办学、师资缺乏、超纲教学、收费混乱、虚假宣传、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办学许可、培训内容、收费管理、质量评价、资金监管等更加规范合理,各级各类监管制度更加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重大成效。
(二)学生和家庭负担极大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1年内有效减轻、3年内成效显著,人民群众教育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校外培训良好生态基本形成。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作业布置更加科学合理,学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
五、主要任务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主要正对以下情况开展:
1、无照无证类。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2、有照无证类。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类培训。线下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备案开展线上培训的,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按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3、有照有证类。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必须按设置标准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篇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培训负担,促进全州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80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X教督〔2023〕1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大力治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培训负担问题,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治理对象及工作原则
(一)治理对象
本次治理对象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工作原则
1、政府统筹,属地管理。强化州统筹,落实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责任。
2、依法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根据“校外治理、校内保障、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分类进行治理,坚持校内校外联动,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切实提高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使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3、部门协作,综合监管。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税务、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共管共治,常抓不懈,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三、总体目标
(一)校外培训环境得到改善。无证办学、师资缺乏、超纲教学、收费混乱、虚假宣传、强化应试、竞赛考证、安全隐患、师德师风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办学许可、培训内容、收费管理、质量评价、资金监管等更加规范合理,各级各类监管制度更加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学生和家庭负担得到减轻。学生从校外学科类补习中解放出来,课外培训负担得到减轻。家长更加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规律,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盲目攀比、过度焦虑等现象逐步改变,家庭经济负担切实减轻。
(三)形成校外培训良好教育生态。基本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学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学生的学习更好回归校园,中小学生过重课外培训负担和家庭教育支出负担有效减轻,基本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四、重点工作
(一)加大政策宣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要求上来,并及时组织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学习中央“双减”意见及省、州专项治理方案,准确认识和理解中央、省、州有关要求。(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委宣传部、州民政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坚持从严审批。一是各县(市、新区)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不再批准办学地址变更。二是对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照标准重新审核登记,建立第三方监管账户,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三是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动态清零无证机构。四是对非学科类培训,待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后,再严格按规定审批。(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督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依法依规清查
1、无照无证。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有照无证。对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类培训。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线下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开展线上培训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线上培训。(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有照有证。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必须按设置标准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严格规范管理
1、党建工作。一是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自身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二是各县(市、新区)要理顺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隶属关系,做到校外培训机构党的组织应建必建,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通过建立联合党支部、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措施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条件成熟后应及时建立党组织,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和党的建设工作全覆盖,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培训行为。一是对于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等级考试及竞赛,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包含培训机构单独或者联合测试遴选学生、向学校输送学生测试成绩或生源个人信息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各县(市、新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对培训内容未按规定备案,教材选用不规范,培训过程材料未保存,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或借校外培训之名举办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的,依法责令整改,并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三是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四是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广告管控。一是各县(市、新区)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二是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或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的,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三是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税务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经费管理。一是各县(市、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同时,以县为单位组织银行或监管机构对账户实施监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金融机构合理设定培训机构账户最低余额,严控账户最低余额、监控大额资金流动,定期对培训机构经营状况、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妥善防范办学风险,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二是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是对未执行国家关于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不一致,不按规定公示,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一次性收取费用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责令退还违规收费并整改。各培训机构要明确收费标准,对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垄断行为的,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四是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五是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司法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教师管理。一是各县(市、新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教师签订《贵州省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和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承诺书》,建立教师黑名单制度。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电教馆、教研室、青少年活动中心教师)在培训机构(包含证照不齐的机构)兼职兼薪的,按《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二是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招聘教师要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规定,严禁无证上岗,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招聘教职员工要严格按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开展入职审查。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提质增效
1、提升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教学和教师评价体制改革,实施公办强校计划,扩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强化学校课堂教学主阵地作用,完善作业管理办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让学生在学校学得更好。(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强课后服务。政府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出台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学校要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丰富课后服务形式和内容,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和开拓视野,切实增强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不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规律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直至撤销教师资格。(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严查合作办学。针对合作办学中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或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暗中协助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比赛,开展赛前培训、赛后辅导;或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引诱学生参加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教研机构、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各中小学校不得擅自将校舍租赁给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已经租赁的,必须立即收回。(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3年9月底前完成)。各县(市、新区)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宣传、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税务、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参与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国家、省州要求,对照设置标准,对本机构的办学条件、培训内容、教材使用、招生简章、培训合同、费用收取、安全隐患等进行自查整改。无证无照、无证有照的机构要自行停止培训活动。有证有照但办学条件不达标、培训活动不规范的培训机构,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时整改到位。各县(市、新区)教育行政部门与金融部门加强合作,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二)专项治理阶段(2023年9月-10月)。在各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拉网式集中检查,对违规问题分类建立台账和整改方案,实行销号制度,督促逐一整改,对限期未能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部门按照机构开展业务内容范围,依法依规处理。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依托《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录入校外培训机构相关数据,并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信息公开方式定期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白名单。
(三)督促检查阶段(2023年10月-11月)。各县(市、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属地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周报告制度,从2023年8月起每周五前向州教育局报送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从2023年10月开始,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州教育局将联合州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市、新区)的治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定期公布抽查检查结果。
六、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按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二)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管;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对中小学校、教研机构等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整治;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课后服务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存在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和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
(四)民政部门:重点做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及监管工作。
(五)司法部门:重点指导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相关工作。
(六)财政部门:加强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的监管工作,并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劳动者权益维护相关工作。
(八)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房屋权属相关工作。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依法履行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工作。
(十)宣传及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统筹做好有关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政策解释、推进举措等宣传工作,强化正面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媒体等作用,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加强对有关媒体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引导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卫生监督工作。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及信用监管、广告宣传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依法对违反工商登记事项、违法广告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价格欺诈、垄断行为等进行查处,依法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管理;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无照无证、有照无证营业性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十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督促限期整改,并联合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实施综合惩戒。
(十四)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使用管理,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偷税逃税和虚开发票行为。
(十五)银保监管部门:督导银行机构为校外培训机构开设专用账户,加强账户资金监管,必要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推送“风险预警通报”。督促保险机构合法合规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学生保险业务。
(十六)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好各州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市、新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公布督导检查结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州委政法委书记、州政府分管公安、教育的副州长为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和州教育局局长为副组长,宣传、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税务、银保监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X西南州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二)准确把握政策。各县(市、新区)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省和州有关政策文件,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坚持支持与规范相结合,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要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治理责任,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逐个明确整改意见和时限,对不能按期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处理,确保专项治理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县(市、新区)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工具的作用,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监督。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教职员工宣传政策,明确要求和责任,切实提高师德师风水平。要借助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平台,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参加校外培训。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努力营造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平稳有序推进。专项治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各地要建立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篇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培训负担,促进全州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80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X教督〔2023〕1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大力治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培训负担问题,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治理对象及工作原则
(一)治理对象
本次治理对象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工作原则
1、政府统筹,属地管理。强化州统筹,落实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责任。
2、依法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根据“校外治理、校内保障、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分类进行治理,坚持校内校外联动,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切实提高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使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3、部门协作,综合监管。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税务、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共管共治,常抓不懈,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三、总体目标
(一)校外培训环境得到改善。无证办学、师资缺乏、超纲教学、收费混乱、虚假宣传、强化应试、竞赛考证、安全隐患、师德师风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办学许可、培训内容、收费管理、质量评价、资金监管等更加规范合理,各级各类监管制度更加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学生和家庭负担得到减轻。学生从校外学科类补习中解放出来,课外培训负担得到减轻。家长更加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规律,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盲目攀比、过度焦虑等现象逐步改变,家庭经济负担切实减轻。
(三)形成校外培训良好教育生态。基本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学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学生的学习更好回归校园,中小学生过重课外培训负担和家庭教育支出负担有效减轻,基本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四、重点工作
(一)加大政策宣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要求上来,并及时组织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学习中央“双减”意见及省、州专项治理方案,准确认识和理解中央、省、州有关要求。(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委宣传部、州民政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坚持从严审批。一是各县(市、新区)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不再批准办学地址变更。二是对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照标准重新审核登记,建立第三方监管账户,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三是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动态清零无证机构。四是对非学科类培训,待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后,再严格按规定审批。(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督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依法依规清查
1、无照无证。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有照无证。对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类培训。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线下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开展线上培训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线上培训。(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有照有证。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必须按设置标准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严格规范管理
1、党建工作。一是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自身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二是各县(市、新区)要理顺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隶属关系,做到校外培训机构党的组织应建必建,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通过建立联合党支部、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措施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条件成熟后应及时建立党组织,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和党的建设工作全覆盖,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培训行为。一是对于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等级考试及竞赛,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包含培训机构单独或者联合测试遴选学生、向学校输送学生测试成绩或生源个人信息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各县(市、新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对培训内容未按规定备案,教材选用不规范,培训过程材料未保存,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或借校外培训之名举办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的,依法责令整改,并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三是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四是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广告管控。一是各县(市、新区)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二是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或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的,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三是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税务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经费管理。一是各县(市、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同时,以县为单位组织银行或监管机构对账户实施监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金融机构合理设定培训机构账户最低余额,严控账户最低余额、监控大额资金流动,定期对培训机构经营状况、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妥善防范办学风险,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二是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是对未执行国家关于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不一致,不按规定公示,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一次性收取费用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责令退还违规收费并整改。各培训机构要明确收费标准,对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垄断行为的,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四是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五是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司法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教师管理。一是各县(市、新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教师签订《贵州省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和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承诺书》,建立教师黑名单制度。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电教馆、教研室、青少年活动中心教师)在培训机构(包含证照不齐的机构)兼职兼薪的,按《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二是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招聘教师要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规定,严禁无证上岗,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招聘教职员工要严格按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开展入职审查。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提质增效
1、提升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教学和教师评价体制改革,实施公办强校计划,扩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强化学校课堂教学主阵地作用,完善作业管理办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让学生在学校学得更好。(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强课后服务。政府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出台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学校要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丰富课后服务形式和内容,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和开拓视野,切实增强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不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规律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直至撤销教师资格。(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严查合作办学。针对合作办学中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或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暗中协助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比赛,开展赛前培训、赛后辅导;或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引诱学生参加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教研机构、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各中小学校不得擅自将校舍租赁给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已经租赁的,必须立即收回。(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3年9月底前完成)。各县(市、新区)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宣传、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税务、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参与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国家、省州要求,对照设置标准,对本机构的办学条件、培训内容、教材使用、招生简章、培训合同、费用收取、安全隐患等进行自查整改。无证无照、无证有照的机构要自行停止培训活动。有证有照但办学条件不达标、培训活动不规范的培训机构,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时整改到位。各县(市、新区)教育行政部门与金融部门加强合作,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二)专项治理阶段(2023年9月-10月)。在各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拉网式集中检查,对违规问题分类建立台账和整改方案,实行销号制度,督促逐一整改,对限期未能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部门按照机构开展业务内容范围,依法依规处理。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依托《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录入校外培训机构相关数据,并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信息公开方式定期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白名单。
(三)督促检查阶段(2023年10月-11月)。各县(市、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属地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周报告制度,从2023年8月起每周五前向州教育局报送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从2023年10月开始,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州教育局将联合州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市、新区)的治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定期公布抽查检查结果。
六、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按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二)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管;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对中小学校、教研机构等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整治;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课后服务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存在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和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
(四)民政部门:重点做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及监管工作。
(五)司法部门:重点指导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相关工作。
(六)财政部门:加强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的监管工作,并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劳动者权益维护相关工作。
(八)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房屋权属相关工作。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依法履行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工作。
(十)宣传及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统筹做好有关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政策解释、推进举措等宣传工作,强化正面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媒体等作用,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加强对有关媒体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引导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卫生监督工作。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及信用监管、广告宣传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依法对违反工商登记事项、违法广告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价格欺诈、垄断行为等进行查处,依法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管理;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无照无证、有照无证营业性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十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督促限期整改,并联合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实施综合惩戒。
(十四)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使用管理,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偷税逃税和虚开发票行为。
(十五)银保监管部门:督导银行机构为校外培训机构开设专用账户,加强账户资金监管,必要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推送“风险预警通报”。督促保险机构合法合规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学生保险业务。
(十六)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好各州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市、新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公布督导检查结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州委政法委书记、州政府分管公安、教育的副州长为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和州教育局局长为副组长,宣传、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税务、银保监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X西南州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二)准确把握政策。各县(市、新区)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省和州有关政策文件,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坚持支持与规范相结合,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要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治理责任,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逐个明确整改意见和时限,对不能按期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处理,确保专项治理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县(市、新区)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工具的作用,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监督。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教职员工宣传政策,明确要求和责任,切实提高师德师风水平。要借助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平台,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参加校外培训。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努力营造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平稳有序推进。专项治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各地要建立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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