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范文13篇【优秀范文】
上诉状范文原告: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被告:法定代表人:住址: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272100.48元整。二、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自**年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诉状范文13篇,供大家参考。
上诉状范文篇1
原告: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告: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272100.48元整。
二、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自**年3月5日至今的欠款利息共计
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根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双方债权关系,判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支付所欠款项和欠款利息。
此致
20**年x月x日
原告:
上诉状范文篇2
原告人:**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x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上诉状范文篇3
原告:
被告:
案由: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2701元,共计202701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20**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二十万元,并答应三天之内还清。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借口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具状人:
日期:
上诉状范文篇4
原告:王**,男,住x市x区x街x号,电话:x
被告:张**,男,住x市x区x街x号,电话: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暂计至20**年12月,共6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m..cn事实与理由
20**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年2月5日至20**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但是被告从20**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上诉状范文篇5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被告:张**,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暂计至20**年12月,共6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年2月5日至20**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但是被告从20**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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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范文篇6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_________________ )字第_________________ 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上诉状范文篇7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别
年龄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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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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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上诉状范文篇8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上诉状范文篇9
上诉人:李X,男,x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市**镇**村x号;
上诉人:薛,男,x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市**镇**村x号;
被上诉人:丁,男,出生于x9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市**镇x村。
被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市x村。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市人民法
院的()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的()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
1、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被上诉人丁于x0年10月15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x0年11月18日供熟棒12万余棒,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丁在庭审中却实提供了部分养菇户签字的收条,因为上诉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签字的养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说清,可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蛮横,不接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说明,即大部分养菇户出具的收条是x0年7月3日签订菌棒购销合同因菌棒的质量原因(当时丁和康口头约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合伙人康根据每户的成活率情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棒都是被上诉人丁履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量。
2、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做生棒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用户从x0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万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条),价值35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丁供应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万棒。一审法官应当明白“木桶效应”即按照丁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无法生产,也做不成14万棒菌棒。而且至今丁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因此,认定拉走价值14万棒的原料及价值35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约定的姬菇50万棒至今一棒也没有供应。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导致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格偏低。
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x0年10月5日前交齐180万购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丁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x0年9月23日开始供货,并且在x0年10月5日前丁一棒菌棒也没有供给上诉人的养菇户,更甚者至今丁也没有供齐70万元的菌棒。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没有继续支付购买菌棒款,即上诉人不继续支付菌棒款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
2、 被上诉人已供货近70万元是错误的。上面上诉人已经对丁实际交货数量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论述。
3、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违约,请求赔偿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认定“丁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供应第一批货,已构成违约。”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论述中又称“原告诉丁违约赔偿证据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法律“知识渊博”的老“优秀”法官不可能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应当是年岁已高的原因造成逻辑思维出现了混乱,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错误论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维混乱造成的错误。
4、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次供货数量未明确约定,到x0年10月15日供货数量也未约定。”但是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虽然没有详细说明第一次供货数量及每日供货数量,但是被上诉人丁应当按照总共货量和供货时间均衡的供货。而不能以第一批货物供货数量约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货,而逃避违约责任。
5、 一审法院认为“x0年10月9日丁与康及二原告为公证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是在未供货及货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此协议可视为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是错误的。上诉人在丁与康合作协议上签字,明明是公证人身份,只是对该份协议见证。而且该份协议的内容只是丁与康合作事宜,根本没有涉及丁与二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不知道一审郭法官哪来的突发奇想,将毫不相干的两份协议联系的“天衣无缝”,真是天才呀!这样的法官还在基层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请求二审法官认真阅读并调查研究x0年10月9日丁与康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该协议是否真的能证明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
三、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继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可是,一审法院在论述中已经认定了丁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是相互矛盾的。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依法进行判决。
四、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一审判决中称“本院认为双方应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的料应给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如被告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原告可另行诉讼。”是推卸审理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这种做法真是让人啼笑皆非,上诉人如能与对方进行结算,协商解除合同,上诉人还花一万八千多元的诉讼费找你法院解决啥?丁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在该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而且在诉讼请求中也要求被上诉人退还购买菌棒款,为啥还要求上诉人另诉,是不是法院缺钱?你法官在退休之前准备多为“法院搞点创收”呀!一审法院到底是在为上诉人解决问题,还是人为的制造矛盾、制造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呀?
2、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因有事晚来的当事人薛XX大声呵斥,不让其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并强行将薛撵到旁听席。可见,一审法官剥夺上诉人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查清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此,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严厉惩罚坑农害农的违法和违约行为,给**村的农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 月 日
上诉状范文篇10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75年8月2日出生,满族,XXX泰康人寿保险公司XXX中心支公司保费部经理,住XXX市宣化区西马道物资底商楼丙单元702室,身份证号码:130705197508020020.联系方式:1890313010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XXX市XX区随心中介负责人,住XXX市XX区大西街董家桥北巷4号院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130705197008100622。
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女,1943年1月3日出生,汉族,XXX市XX区化肥厂退休职工,住XXX市XX区董家桥北巷2号院6号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130705194301030922。
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XXX市XX区大新房屋中介服务部负责人,住XXX市宣化区跃进街6号院西5排9号,身份证号码:132525196311107546。
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XXX市宣化区我爱我家顺城街中介所负责人,住XXX市宣化区顺城街底商7号,身份证号码:130721197302205820。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XX、XXX、XXX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3年2月18日(2012)XX区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3款之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返还上诉人定金10,000元、中介费4,500元;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用和其它案件受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判决在判决书第5页“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4月14日,
XXX了解到XXX丈夫XXX与2009年11月9日去世,因此XXX与当日晚间与XX区随心中介负责人XX联系,表示其不愿意购买该房屋,要求中介方及XXX将中介费及定金退还,但双方就此事并未协调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四被告答辩、《房屋买卖协议书》、中介费收据、张房权证宣字第04640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七医院诊断证明书、XXX火化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原审判决依据XX的辨称:对于被告XXX丈夫死亡的情况,当时原告在于XXX的女儿商量买房的时候,XXX的女儿说父亲已经不在了,就是母亲一个人住。而且当时客厅里摆放了被告XXX丈夫遗像以此认定上诉人XXX属于违约行为认定事实不清。
做为XXX市XX区随心中介负责人被上诉人XX在居间介绍XXX与XXX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书》之前,要将被上诉人(房屋出售方)XXX的房屋所有权人的基本资讯全面客观的告知XXX,该基本资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房屋坐落位置、朝向、结构、套内面积、公摊以及房屋买受方伊亚男应当获悉的基本情况,然而在2012年4月14日上午10许,我丈夫安丰杰在被告XX的随心中介内签订了以XXX为出售方,以我为买受方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该协议约定:“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董家桥北巷2号院6号楼2单元401室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63.21平方米,包括地下室或小房、暖气、煤
气、出售于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2、甲方乙方议定的房屋成交价格为305,500元,房主协助过户„”协议签订当日,我在和被告XX的随心中介没有《佣金确认书》的情况下就给付被告4,500元的中介费。给付被告XXX定金10,000元。签订协议之后,我积极筹措购房款,同时我对被告蔡萍提供的被告XXX的房屋所有人情况提出质疑。4月14日,被告XX才向我出示了被告XXX已经过世的丈夫XXX的死亡证明。由于被告XX没有如实向我提供该房屋全面和真实的资讯,使我对所购买的房屋产生了法律上的不安抗辩权。被告XX和XXX在该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重大欺诈行为。
被上诉人XX在居间XXX与XXX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之前,没有将XXX的火化证明向XXX提供,被上诉人XXX也没有将该要示证据明示给XXX确认,而原审人民法院以XX、XXX的口头陈述XXX死亡的不具备证据数量和质量且又是与本案XXX是诉讼关系彼方的言辞陈述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就枉法的认定在XXX与XXX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书》之前,XXX就获悉XXX已经死亡是认定事实不清的枉法行为;2原审判决在判决书第5页“本院认为”部分文字确认:其以XXX的丈夫XXX在2009年11月9日去世为由,而中止履行行使其不安抗辩权,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XXX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该认定是错误的,首先XXX做为房屋的买受方对购买的董家桥北巷2号院6号楼2单元401室的房
屋有法律上的知情权,XX和XXX有义务在合同签署之前将XXX在2009年11月9日死亡的情况如实的告知XXX,这种告知的方式一是要式的,也就是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七医院诊断证明书、XXX火化证明交与XX**行审核确认;二这种告知方式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和暗示的,XX以在XXX家中摆放了XXX是错误的,本案中要界定因果关系,也就是有XX、XXX在该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重大欺诈行为的因,才会发生伊亚男要求撤销合同的"果。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报酬适用法律错误。XX和XXX、XXX、XXX在该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重大欺诈行为。四被告的行为属于无效的可撤销法律行为。被告XXX用自己的优势和XXX作为购房者没有经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我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实践中是附条件的合同,房屋买卖交易的成功,应该是买卖双方到房屋交易部门所有权变更的完成。由此可见,我与XXX的房屋交易没有完成,XX也没有提供有效的服务,且存在欺诈行为,不能要求支付报酬。被上诉人蔡萍以该随心中介的名义居间XXX与XXX签署的合同仅是居间合同,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且XX以一家中介单位名义又与本案第三被上诉人XXX市XX区大新房屋中介服务部负责人XXX、第四被上诉人XXX市XX区我爱我家顺城街中介所负责人张玉慧以收据的方式分配4500元中介费更是错误的,在本案诉讼期间被上诉人XXX已将董家桥北巷2号院6号2单元401室的房屋出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3款之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返还上诉人定金10,000元、中介费4,5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用和其它案件受理费用。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2(2012)XX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上诉人: 二零一三年三月三日
上诉状范文篇11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 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300元抚养费;
3、承担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4、本案诉讼费用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 年经父母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为了单位分房需要,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原告一直缺乏感情。原告在婚后对家庭生活投入全部精力,全力照顾孩子,孩子入学都由原告接送,特别是在共同生活中,被告从来都没有就共同生活与原告进行商量,家庭生活一贯自作主张。婚生女儿 20**年10月5日出生,日常生活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只有一纸婚姻证书,而从来没有夫妻关系的实质内容,继续维持这种夫妻关系对原告来说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痛苦。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也没有和好的可能,依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具状人:
日期:
上诉状范文篇12
原告:韩**,女,1968年出生,汉族,蠡县**村人。
现住址:蠡县**村。
电话:******
身份证号:*****
被告:齐**,男,1966年出生,汉族,蠡县**村人
现住址:蠡县**村
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请求事项:
1、原告与被告离婚。
2、女孩齐**、男孩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3、分割共同财产,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费用。
4、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我与被告齐**于1996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孩齐**现年13岁;男孩齐**11岁。
婚后夫妻关系不好,主要是被告游手好闲,睹博和购彩票为业,输了钱后向我要,我只要不给或者提出异议就会招来毒打,例如:1998年5月因口角被告将洗脸盆砸在我的头上,()致头皮损伤缝合十数针,现仍留有疤痕。2008年12月,被告买彩票向我要钱,我因无钱被被告一拳打在我的嘴上,致口腔破裂缝合二十多针。致今留有伤疤。
令人不可容忍的是:被告生性多疑,游手好闲的同时,胡乱猜疑我与他人有作风问题,四处诽谤我,使我在心灵上肉体上都受到了严重的屈辱和伤害。
2010年7月22日,被告为监视我的电话抢了我的手机,我骑自行车追赶时,他突然将摩托车掉头向我撞来,连人带自行车被撞倒,用脚朝我的腰部狠踢,自行车被撞坏,还将我的腰椎踢成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为此,在高阳县医院住院15天花去5000多元(期间被告始终未去医院看望,我二人一直分居)。派出所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在案,我已经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告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共同财产状况:我们结婚后的1997年共同出资盖北房五间,买空宅基地三块,摩托车两辆,电脑一台,电视机两台,冰箱一台。
鉴于上述,我与被告的婚姻无法再维持下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准予我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判令被告赔偿我的医药费等费用。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韩**
201x年8月16日
附项:1、起诉状二份。
2、其他证据另行提交
上诉状范文篇13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
1、被告XXXX赔偿原告损失XXXXXXXX元;
2、被告XXXXXXXX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XXX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XX点左右,被告XX驾驶豫A XXXX牌小汽车沿XX自东向西行驶至XX路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行驶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XX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XX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XX投保交强险和XX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因车祸住院治疗XX天,产生经济损失,现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予判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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