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5篇
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涉烟移送案件的类型和追诉标准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5篇,供大家参考。
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篇1
涉烟移送案件的类型和追诉标准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明知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追诉标准:
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直接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5)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6)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7)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明知他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四、假冒他人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明知他人实施侵犯专利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五、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追诉标准:
1、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 3.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4、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7、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2)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假冒伪劣烟草专用机械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烟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六、走私普通货物罪
追诉标准: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
七、非法经营罪: 非法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涉烟非法经营,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5、知道他人涉烟非法经营而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涉烟非法经营而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八、窝藏、转移赃物罪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而予以窝藏、转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赃物罪定罪处罚。
窝藏、转移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九、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十、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篇2
劣质奶粉成婴儿“杀手”、有毒香肠危害群众健康……一段时间以来,此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其根源被追溯出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罪不纠的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对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认真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已成为肩负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多,判实刑少。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二、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如前所述,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职守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
(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市场监管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监管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
(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市场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的标准规定不具体、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现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
(四)从市场监管移送案件中的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众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有效的监督、举报。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的具体运作模式,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
(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
三、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的对策早在2001年4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7月,国务院又实施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提出加强部门协作,对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性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还需完善以下工作,从而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之间搭建一条“绿色通道”,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1、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对于重大、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可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对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检察、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如南京市下关检察院与工商 分局就于2003年签订了“重大案件互相通报制度”,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完善移送涉罪案件的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依照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必须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必须在15日内立案。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情况要跟踪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重大复杂案件,可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另外,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如果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可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还可派人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3、强化学习培训制度。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严肃工作。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应迅速转变观念,加强业务和职业道德纪律培训,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涉嫌移送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认真学习掌握刑事法律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的执法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防止执法人员主观上故意不移送涉罪案件。
4、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行政原则融入到对市场监管案件的移送工作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在移送案件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坚决予以严惩,决不姑息,从而在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市**区工商分局;杜敏2004年6月
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篇3
浅析农村涉烟违法案件
浅析农村涉烟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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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卷烟市场由于农村地域的广泛性,消费者意识的匮乏性,使得烟草专卖的监管力度相对薄弱,由于这些原因,使得农村卷烟市场成为部分渠道外卷烟,假烟,走私烟消化的温床,成为非法“三烟”的最后消费终端。如何严厉打击农村涉烟违法行为,提高农村消费者烟草专卖法律意识,维护农村市场卷烟经营秩序,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关键词:农村;涉烟违法;卷烟市场
Abstract:The cigarette market due to the extensive rural areas, lack of consumer awareness,the supervision of the tobacco monopoly is relatively weak, however as a result of these reasons, the cigarette market become part of channel of cigarette, cigarette,tobacco digestion hotbed, become the final consumer terminal non law “threesmoke”。How to crack down on illegal acts of rural of tobacco, improve the ruralconsumer of tobacco monopoly law consciousness, maintaining the rural markettobacco business order, become an important topic.Keywords:Rural;Illegal tobacco;Cigarette market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关资料,全国有3亿多烟民,2亿多在农村;400多万卷烟零售户,近300万卷烟零售户在农村,农村市场至关重要,农村市场是中低档卷烟消费的主要群体,同时也是中低档假烟,走私烟销售的最后终端,因此,彻底整治,净化农村卷烟市场,对于稳定销量、稳步提高销售结构、稳定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专卖管理、保持行业平稳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国烟草今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市场。农村卷烟市场概述
1.1农村卷烟零售户的类型和特点 1.1.1 农村卷烟零售户的类型
在农村,农村卷烟零售户经营面积大多为30平方米至80平方米,以家庭经营为主,主要经营卷烟,酒,饮料,日常用品及杂品为主,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规定,属于零售业态中的食杂店,具有食杂店的相关特点:
1、多位于农村和居民区。2经营面积一般在100平米以下。3采用柜台销售和货架自选。
4、无信息化管理系统或管理程度较低。
5、一般采取单体经营方式。1.1.2 农村卷烟零售户的特点
一是偏远地区无证户相对较多。由于离城区较偏远的地方交通不便,这些地方卷烟需求有限,店铺经营能力不强,当地烟草专卖局管理难度大,零售户分布布局分散,导致相对较多的无证户存在,另外也有部分无证户的店铺属于新开张的店铺,店面形象也比较好,由于这些店铺的经营者不熟悉烟草专卖法律,不懂得如何申请烟草零售许可证的申请途径。这些无证户一方面抢占了合法零售的市场,另一方面,他们大都从零售大户处进购卷烟,加剧了市场的不规范程度。
二是卷烟非法流通现象相对严重。由于外来流动人口少,加上较强的卷烟偏好,农村地区顺销烟往往供不应求,而滞销烟又难以被市场消耗,导致农网的卷烟非法流通现象较城网更为严重。大部分零售客户还是知道卷烟私自流通属于非法行为,但是由于受利润驱使,还是会选择采取非法流通行为。1.2 农村卷烟消费的现状
一般而言,影响卷烟消费的宏观消费环境因素有六大类,分别为人口统计因素、社会环境因素、经济因素、政治法律因素、科技因素和竞争因素,这些被称为影响卷烟消费状态的第1页
浅析农村涉烟违法案件
外部因素。然而,在这些因素中,影响卷烟消费状态最大的因素还是经济因素,因此,本研究着重分析农村卷烟市场经济环境方面的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劳务输出多,卷烟需求波动大,季节性强。
在农村中,有大量的农民在农闲时期外出务工,在农忙的时候又回乡务农,这些人被成为“农民工”,以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出生的为主,大部分为男性。此外,农村中一些“80后”、“90后”的年轻人,户口在农村,但不从事农业生产,在城市务工,但在城市没有固定居住场所。所有这些外出务工人员大部分时间在外上班,但由于具有中国人强烈的“家”的观念,在传统节日又会尽力赶回家过节,因此,在传统节日,由于这些人的返乡,卷烟需求在短时间内会出现猛增。另外,农村中大部分年轻人的婚礼在下半年举行,加之下半年有中秋、国庆、春节等假期的影响,下半年卷烟需求明显大于上半年。1.2.2 外来流动人口少,新品培育难度大。
农村市场区别于城市市场的最大区别之一就是农村的外来流动人口少,农村中商店的服务范围有限,服务的人口相对固定。又由于农村中的信息相对闭塞,人们的尝新观念比较淡薄,加之大部门烟民具有稳定的卷烟偏好,农村中的新品培育难度较大。农村卷烟零售户涉烟违法的现状
2.1 渠道外卷烟,中低档假烟,走私烟比重较大。
根据近年来查获农村地区涉烟违法案件的整体情况,渠道外卷烟,中低档卷烟,走私烟在整体违法案件中占据70以上的比重,尤其是中低档卷烟更加明显。由于各地区卷烟供应量不一致,尤其在区域交接地的消费者会根据个人吸食喜好以及购买价格,购买数量的原因会自动流向中低档卷烟供应充足的地区,从而引起渠道外卷烟的蔓延。由于农村地区消费者消费能力低,大多数吸食当地畅销的中低档卷烟,由于本地该类卷烟供应不足,且零售户由于收入较低,很难为吸食卷烟增加成本,且当地卷烟零售户因为守法意识不足,会想尽办法购进假烟,走私烟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出售给消费者,谋取不法利润。2.2 春节,中秋等传统节假日假烟案件量上升。
中国,礼仪之邦,自古就有在春节,中秋走亲访友,相互问候的传统习俗,当传统礼品不再满足当下的形式的情况下,卷烟作为礼品的重要性不断的体现出来。假冒卷烟成产成本低,以远远低于真品卷烟的价格从生产者流入到零售户当中,为更大的获取不法利润,零售户就成为销售假冒卷烟的终端。并且农村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较差,假烟鉴别能力不足,再加上假冒卷烟比真品卷烟更加优惠,低廉的价格,从而导致部分消费者盲目消费假冒卷烟。
2.3 吸食烟丝的态势有所提升。
根据调查数据,农村消费者中,60岁以上的人有70%的比例有过吸食烟丝的经历。究其原因,该批人群由于年底大,无固定收入来源,同时因为与之相匹配的低档卷烟得不到最大的供应,其没有实力提高卷烟档次,消费价位较高的品牌卷烟,为满足对烟草的需求,退而求其次消费更加低廉的烟丝。烟丝的买卖一般在农村固定的集贸市场上兜售,购买人群相对比较固定。农村卷烟零售户涉烟违法的原因
3.1 农村消费者自律守法意识淡漠,理性消费自保意识不强。
农村消费者对卷烟的质量要求不高,对吸食假冒卷烟可能给人体造成的伤害认识不足,对身体健康的关注和保护意识不强。农村消费维权难,遇到假冒伪劣商品,由于大家是乡里乡邻,大多数得过且过。一些不法经营户正是利用农村消费者的这一心理,唯利是图,摆卖非法卷烟,甚至真假卷烟全部出样,一样一价。
3.2农村卷烟市场拓展潜力巨大,不法烟贩向农村市场渗透步伐加快。
近年来,一些不法烟贩利用农村专卖执法的空白点多,农民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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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涉烟违法案件
淡薄,经营主体不规范、无证经营户不同程度的存在等情况;利用农民对卷烟真假、法律知识的了解有限,喜欢贪图小利的心理;利用长期渗透得来的“群众基础”和相对稳定的“客源”,大肆把假冒劣质卷烟由城市转移到农村,并逐步形成了庞大的利益共生体。
由于大多不法烟贩是本地人,人员关系复杂,有些人甚至是当地“有头有脸的人物”,他们利用人情关系作为保护伞逃避检查和打击,做到公正执法就难免会得罪一些人。3.3 卷烟营销策略城乡差异大,对农村市场的服务急需加强。
一是经营策略上的原因,对小户的扶持不够到位。由于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经营规模又太小,农村经营户在卷烟的销售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小户的销售量有时还不及大户的零头,没有较为丰厚的资金来囤积货物,采取随买随卖的经营方式。长此以往,大户就可能通过雄厚资金囤积货物,逐步控制市场,使小户陷入被动局面。二是低档卷烟的品牌不断变化调整,使以低档卷烟为主的农村市场无法迅速适应,不法烟贩乘虚而入。从目前打假情况看,非法卷烟在农村市场的出现都集中在低档卷烟上。低档烟短缺,市场供货不足(实际原因是对品牌的变化无法迅速适应),已经成了不少违规户为其违规行为辩护的主要借口。农村零售户对低档卷烟的断货反应之强烈,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零售户对烟草公司货源的依赖程度。因此深入了解卷烟市场特别是农村卷烟市场的需求,合理安排低档卷烟的计划和供应,对烟草公司而言应当是重中之重。三是统一零售限价零售户执行不到位。当前农村在执行零售指导价上处于较为混乱的局面,不正当竞争屡见不鲜,如果任其发展,就会扰乱卷烟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针对农村卷烟零售户涉烟违法的措施
研究并处理好农村市场问题,关键取决于我们的专卖营销人员要切实把维护农村客户和农村消费者利益作为自我价值取向,从履行行业社会责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农村市场的有效管理和服务,解决农村客户密度小、进网比例低、销量小、经营能力相对较弱的问题。当前尤其要解决农村市场低档卷烟紧缺和假烟比较突出的问题。4.1 保持对农村制假贩假团伙的高压态势。
引导农村卷烟零售户自觉诚信守法经营。对涉烟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妥协手软。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能判刑的要判刑。采取“堵源头,打大户,端窝点,破网络”的办法,联合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一起行动,要有目标,有声势,有效果,对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违法经营户和为他们提供保护伞的人员进行严厉打击,起到打击一个,影响一片的作用。对违规户,我们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打击为辅”的方针,在处罚时要灵活处置,或从轻处理或批评教育,让他们接收教训,达到惩罚目的。从而引导他们走上良性发展轨道,诚信守法经营。4.2 有效整治和清理无证经营户。
加强排查,组织专卖人员清查辖区内无证户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货渠道、卷烟销量、违规情况等等;严厉打击。与工商部门联合清理和打击以经营卷烟为幌子进行违法活动的无证户;严密监控。专卖,配送,营销三个部门全力协作,从供货源头上进行调控,市场检查中进行调查,客户走访时进行宣传,有效控制大户,防止其成为“二道贩子”;有效整合。对那些想办证,且符合条件的我们要适当放宽办证门槛,纳入一部分入网监管。通过清理一批、打击一批、拉拢一批、遏制一批的办法,努力把无证户控制在可掌握范围内。4.3 对农村市场进行有效监管。
农村地广,人口居住分散,而专卖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容易形成市场监管盲区。只有借助外力,才能化解矛盾。一是与基层派出所、工商所、质检所,取得联系,请兄弟执法部门配合,共同打击不法分子。二是借助农村基层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想方设法让专卖执法溶进基层组织,请他们协助查处案件,提供线索,帮助我们做好工作,化解执法矛盾。三是培养重点零售户,成为卷烟销售的诚信户,专卖执法的“线人”、“耳目”,法规宣传的第3页
浅析农村涉烟违法案件
“小喇叭”。四是要发挥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作用。要利用卷烟零售户协会,农村自律性组织,把农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网络建立完善起来,保证消费者和烟草部门顺畅沟通。综上所述,就是巧借外力化解执法矛盾,以民治民解决监管盲点。4.4 加强宣传,引导农村零售户诚信守法经营。
要强化法规宣传,积极推行农村普法教育。一是发挥专卖一线员工的作用,利用市场检查等时机面对面向广大零售户,宣传烟草政策法规,提醒他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尽量化解问题和矛盾。二是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法律宣传。如在农村乡镇人口密集地段,农村人流量大的公路,设置户外广告牌,直截了当进行警示性法律宣传。利用送文化下乡等活动进行宣传,或者把法律法规、真伪卷烟识别方法提炼成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小知识、小常识,可以印刷成小卡片的形式发给零售户和消费者。三是要对农村消费者进行指导,适当进行真伪卷烟现场指导培训,引导他们加强自我保护,杜绝假烟侵害。四是适时地对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曝光,通过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式加大对农村制售伪劣卷烟行为的震慑力度。
要切实提高农村意识,不断增加对农村卷烟市场的监控力度,严厉打击农村涉烟违法行为,“打源头,断通道,端窝点”,维护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的利益,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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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篇4
劣质奶粉成婴儿“杀手”、有毒香肠危害群众健康……一段时间以来,此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其根源被追溯出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罪不纠的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对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认真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已成为肩负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多,判实刑少。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二、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如前所述,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职守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
(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市场监管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监管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
(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市场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的标准规定不具体、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现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
(四)从市场监管移送案件中的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众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有效的监督、举报。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的具体运作模式,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
(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
三、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的对策早在2001年4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7月,国务院又实施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提出加强部门协作,对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性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还需完善以下工作,从而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之间搭建一条“绿色通道”,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1、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对于重大、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可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对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检察、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如南京市下关检察院与工商 分局就于2003年签订了“重大案件互相通报制度”,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完善移送涉罪案件的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依照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必须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必须在15日内立案。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情况要跟踪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重大复杂案件,可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另外,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如果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可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还可派人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3、强化学习培训制度。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严肃工作。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应迅速转变观念,加强业务和职业道德纪律培训,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涉嫌移送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认真学习掌握刑事法律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的执法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防止执法人员主观上故意不移送涉罪案件。
4、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行政原则融入到对市场监管案件的移送工作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在移送案件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坚决予以严惩,决不姑息,从而在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市**区工商分局;杜敏2004年6月
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篇5
劣质奶粉成婴儿“杀手”、有毒香肠危害群众健康……一段时间以来,此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其根源被追溯出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罪不纠的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对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认真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已成为肩负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多,判实刑少。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2001年7月**就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二、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如前所述,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职守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
(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市场监管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监管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
(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市场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的标准规定不具体、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现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
(四)从市场监管移送案件中的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众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有效的监督、举报。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的具体运作模式,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
(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
三、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的对策早在2001年4月,**就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7月,**又实施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提出加强部门协作,对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性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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