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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全文3篇(完整)

时间:2023-09-03 11:00:05 来源:顶好范文网
导读: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全文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在全市中小学开展新学期“安全教育周”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我校安全教育工作,帮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全文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在全市中小学开展新学期“安全教育周”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我校安全教育工作,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全文3篇,供大家参考。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全文3篇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全文篇1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在全市中小学开展新学期“安全教育周”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我校安全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保证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安全教育周”具体活动方案。

一、组织领导

组 长:夏兴善

副组长:徐家军、黄德江、王 立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班主任以及学校门卫。

二、活动主题:

强化安全教育 构建和谐校园

三、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周日”活动,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四、活动时间:

9月1日——9月7日

五、活动内容与形式:

“十个一活动”

1、一个启动仪式:9月1日升旗仪式全校动员。

2、一条安全教育标语:“强化安全教育,构建和谐校园”,开学前悬挂在校园内

3、一期安全主题的黑板报。各班应在于8月31日前出一期以“强化安全教育,构建和谐校园”为主题的安全教育黑板报,政教处、团委将于9月1日晨读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的将上网公布。

4、一场安全教育主题班会。9月1日下午第四节班会课各班应召开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班会课,各班班会课应有主题(如:交通、法制、消防等),有备课(各班级于9月3日前将班会材料交到政教处)。

5、一封安全教育主题的家长信。(时间:9月4日)

6、一次安全大检查。9月2日(星期三)下午4:30,学校将组织人员对全校进行了一次安全大检查。为此,要求各年级、班级应在活动周之前先进行自我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以便及时解决。

7、一场面向全体教职工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辅导报告(8月30日,主讲:乔华利)。

8、一周的校园广播宣传。中午利用校园广播进行每次时长不短于5分钟安全宣传,材料由团委提供,团委对材料应精选、把关。

9、一次安全疏散演习活动(9月3日星期四上午大课间)。

10、一份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全文篇2

第二十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镇范围内的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在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报告本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处理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督促事故的处理。

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学校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进行调解,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在调解期限内,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全文篇3

第一条 为了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五条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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