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辩论(大学)4篇
法不容情辩论(大学)曾记否,那不曾逝去的记忆——法律有情/法律无情辩辞**: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中国移动”暨南开大学第三届“校长杯”辩论赛初赛第五场。首先让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不容情辩论(大学)4篇,供大家参考。
法不容情辩论(大学)篇1
曾记否,那不曾逝去的记忆——法律有情/法律无情 辩辞
**: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中国移动”暨南开大学第三届“校长杯”辩论赛初赛第五场。首先让我荣幸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本场比赛的评委,他们是:1998年中国名校邀请赛亚军队南开大学队场上队长、资深辩论爱好者、信息学院史广顺副教授;文学院团委书记翟明睿老师;历史学院团委书记郭伟;第二届“校长杯”亚军队商学院主力辩手、泰达学院团委副书记、商学院工商管理系本科三年级学生陈洁(?);第二届“校长杯”亚军队商学院主力辩手、商学院前团委副书记、商学院工商管理系本科三年级学生于泱冕。下面让我们认识一下本场比赛的对阵双方:坐在我右手边的是本场比赛的正方化学学院代表队,他们所持的观点是“法律有情”;坐在我左手边的是本场比赛的反方经济学院代表队,他们所持的观点是“法律无情”。下面请场上的八位辩手作一下自我介绍,有请:正方一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陈锐宁;正方二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王辉;正方三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李建溪;正方四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陈子润,谢谢。下面有情反方:大家好,经济学院经管法专业,郑斯婧;大家好,经济学院国经贸系,腾超;大家好,经济学院国经贸系,彭佳;大家好,经济学院金融系,徐浩然。下面有我介绍一下计时提示规程和详细的赛制„„首先请正方四辩猜测反方立论,时间为一分钟,有请。
陈子润:谢谢**、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的辩题是法律究竟是有情还是无情,我方斗胆预测对方观点,总结起来四个字“三化一改”。首先,将法律“物质化”,把法律看作是实实在在的物体,像石头、像钢筋、像二主楼,对方辩友认为“石头钢筋二主楼”是没有感情的所以法律也自然没有感情;其次,将情“片面化”,故意忽略情的深切内涵,仅仅将情理解为表面的情感,甚至是与公正相对的法外开恩或是私情,由此推出法律无情甚至不应该有情;再次,将有与无“模糊化”,忽略“无”是绝对意义上的没有、不存在,仅仅将“无”与“无情”混在一起解释来模糊概念。最后根据以上“三化”,我方斗胆预测对方落脚为一改,“改动辩题”,将今天的“法律有情”更改为法律要不要公正,认为我方“有情”就是不要法律的公正了。以上就是我方对对方辩友立论精神的预测,欲知后事如何,还请对方辩友的下回分解。谢谢。1’
**:感谢正方四辩,下面有请反方四辩预测立论,时间同样为一分钟,有请。
徐浩然:谢谢**,大家好。我方猜测对方可能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今天的辩论。首先,认为法律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而人是有感情的,所以法也应该是有感情的,而这在逻辑上实际是不通的;其次,对方辩友可能认为法中有许多条款都明确规定,在判决的时候应酌情处理,但是实际上没有看到,这个酌的“情”是“情节”,而非“感情”;再次,对方辩友或许认为法律尊重社情民意,故法律对大众是有感情的,实际上没有看到,社情民意是人民对自己权益的呼声,而非感情的呼唤。最后,对方辩友可能会用发展的眼光看到,从法律越来越人情化,可能认为古时候法律无情,而当今法律友情,但这实际上对方辩友忽视了人性并非人情,谢谢。50”
**:不知双方四辨的猜测是否对了呢?下面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陈词,时间为三分钟。
陈锐宁:谢谢**、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晚上好。回想八十年前,鲁迅先生在翻开封建礼义的时候,透过那所谓“仁义道德”的外表,看到了满篇的“吃人”二字;但是在八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在历览诸多法律的时候,透过了她那冷酷无情的外表,看出了她貌似威严却更加和善、貌似冷酷却更加博爱、貌似无情却越发有情。
表面上看起来不讲情面、处罚严厉的法律如何有情?下面我将从理论和事实两个层面上阐述我方观点。首先,在理论上,从法律的根本出发点开始就无不涌现着浓浓深情。在我国这样一个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目的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律以保障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其根本出发点,在这样拳拳的赤子之心照耀下,怎能说法律无情?在资本主义国家,虽没有“为人民服务”这样伟大的目标,但自“文艺复兴”时期起,现代法律就烙上了“人本主义”的烙印,在伟大的人性的指引下,向着维护社会公正方向发展而去。而法律,铲除的是社会的腐败,维护的是多数人利益,建立的是社会的公正,进而维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营造了百姓的安居乐业,这难道不是法律最大的有情吗?
其次,在事实层面上,当今世界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前者使用的是判例法,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一个个判例是构成了其主体部分,而每一个判例都是陪审团、法官、乃至律师共同熔铸的结果。这样立足于人民的法律,对方辩友怎么能说它无情呢?
我国属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成文法。文字条文作为其的表现形式,绝不等同于法律本身。法律必须包含从制定到应用的一系列过程。
从制定来看,我国法律主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呈递上去的一份份提案,无不包含了全国人民的切身情感;一场场热烈的讨论中,无不包含了各地民众的迫切需求;代表作出的一个个表决,无不包含了对祖国人们的认真负责;在***签署最新法令时,无不包含了对全国上下的深情厚爱。这样一部由各地2000多位代表到全国13亿人民所共同制定的法律,对方辩友怎能说她无情?
从应用来看,一条法律须应用到所有相关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而其本身又不可能详细的规定到每个案件的细节。而这时就需要法律的应用者,根据法律的精神,考虑到当时当地的文化习惯、道德风俗,在依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这其中,情的因素时时体现。因此,法律的应用也必然有情。
法律是对人间公正的追求,是对人格尊严的维护,是对人生价值的肯定,是对人身自由的保障。所以我们说,法律有情,而且有的是深情,是大情。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和谐社会的精髓,才是依法治国的真谛,才是你我可以接受、并乐于接受的真理。谢谢大家。2’58”
10’10”
**:下面有请反方一辩,时间同样为三分钟。
郑斯婧:谢谢**、各位评委,大家好。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标准,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而情,是情绪和情感,是处于特定状态下的主体对于事物关系的主观理解,是以个体差异为特性的心理体验。法与情本原不同,泾渭分明,不可混淆。而今天,我将从法律的本质、作用、发展规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论题,法律无情。
第一,从本质看,法律原本无情。法与情出自不同的本原。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法律是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
第二,从作用过程看,法律必须无情。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从法律的诞生起,即剥离了情感的作用。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俗语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第三,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由于人?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之炊,如日月之明”(谁告诉我这是什么典故„„)。认法而不认制,认公而不认私的客观衡定律。而我们今天惟有正视法律凌驾于情感之上的理性光芒,才能使之成为守护正义的倚天长剑,在这昭彰公允剑锋之下,将是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谢谢。2’59” **:下面进入第二个环节,防守反击,由反方三辩根据对方理论进行反驳,时间为一分半钟,有请。
彭佳:谢谢**,大家好。对方辩友今天鱼目混珠、偷梁换柱。把情与人性、人情、人文主义相混淆。法律无情,却要人情,维护了人权,可它却包含了人情啊(听不清)。如果法律有情,那情的参与性与法的统一性如何协调?庄周尚且迷蝴蝶,那法律是该喜欢花蝴蝶呢还是白蝴蝶呢?正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那你说法律是维护萝卜呀,还是保护青菜啊。情的不稳定性与法的统一性又如何协调呢?我们说,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如果法也有情,那是不是说它要朝令夕改呀。
其
二、对方辩友逻辑混乱,保护你就是对你有情吗?那我说,对于制裁的一方,是不是就可以说法律无情,那对方辩友今天论证的就是法律既可能有情,也可能无情嘛。对方辩友硬扔给我几个例子(听不清),我今天保护了你是因为我对你有情吗?还是说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呢?
最后,对方辩友强加联系,以为从法律的制定到应用有人参与就是有情(**:对不起时间到),谢谢。1’10”计时错误(320字/分钟)
**:反方三辩真是言词犀利,不知正方作何反击。下面有情正方二辩,时间同样为一分半钟。
王辉:谢谢**、对方辩友,大家好。对方辩友刚才问我,法律是喜欢白蝴蝶还是花蝴蝶。我会告诉对方辩友,如果白蝴蝶犯了法,法律就会保护白蝴蝶;如果花蝴蝶犯了法,法律就会保护花蝴蝶(口误- -!)。不管是《辞源》还是各种专业书籍,对法律的定义都包含以下两点:第一、由立法机关制定;第二、由国家政权保证实施。就怕对方辩友剥离了制定、剥离了实施。那请问,法律难道只是几个汉字而已吗?人们所常说的法律无情,是就“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而言,并非是法律中没有人的善良、情感与愿望。法律有情,不仅体现在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及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更体现在对违法者和犯罪分子的惩戒上。对不犯分子的惩罚才是对人们群众的关爱之情啊。新出台的《民事证据法》规定:具有相关血缘关系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如妻子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于丈夫的证词。作证豁免权这一概念的出现正是观念更新的产物,表明立法、执法已经越来越向着尊重人情、人性的方向发展。对方辩友说得好,要与时俱进,当前社会价值观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强调尊重人情、人性,强调以人为本,那么法律正是这一主流思想的反映与体现。最后想请对方辩友不要踩着海边的沙滩而否认海水的存在。法律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手臂伸向对方辩友)。1’25”
**:下面请双方交换角色,有请正方三辩,你同样有一分半钟的时间可以把握。
李建溪:16’30谢谢**、对方辩友大家好。在此,我对对方的理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首先,对方辩友不断强调法律无情,无非是强调法律的客观物质性,可是对方辩友是不是对法律的理解过于肤浅了呢。我方一辩在之前已经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的情阐述得一清二楚,而对方辩友剥离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这两个方面。法律是不是只剩下一排冷冰冰的文字,按对方的逻辑,那中国的法律是不是就剩下那一对横平竖直;而英国的法律只剩下二十六个字母了呢?
其次,对方辩友不断强调,法律在审判过程中不能讲情面,那样会使审判不公平,可是对方辩友将情过于片面化,对方辩友强调的情,正是私情,而我方所说的是大情。法律如阳光空气,无时无刻不在呵护着我们,这不正是法律的大情所在么。对方辩友硬要是把有情的法律说成是无情的冷冰冰的石头,那我们也没有办法。可是有情的法律,真是比窦娥还冤呢。她心中的冤枉有谁能与之共鸣呢?如果法律现在有嘴的话,我相信她此时此刻一定会对对方辩友说:我是爱你的!1’13”
**:不知对于正方的反驳,反方应该如何反击。有请反方二辩,时间同样为一分半钟。
滕超:谢谢**、谢谢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对方辩友满口大情公情,实是偷梁换柱,法律维护人民,呼吁自身价值的人性(?),就是有情吗?今天对方辩友说人性就是有情,那让我们来看一下吧。人性,顾名思义,就是人的属性;人情,即人的感情。众所周知,人的属性分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社会属性正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社会属性是社会关系(听不清)部分的总和,而社会关系中最根本的经济关系正是由人的根本利益决定的啊。我们都知道法律保护利益与价值,所以法律是捍卫人性的,但并不说明法律是有情的啊。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农妇保护了别人家的农田,是不是就可以把别人家的农田据为己有了呢?
再让我们看看法律的本质吧,法律的本质是国家的意志,是一种规律与准绳,与请毫无关系。“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对方辩友所说的一切法中有情,那都是一种错误的揣度。把一切从人人平等出发的法条都归结为情。那我们来看一下,这有一个孩子,可能对自己的父母毫无感情,说不定是代沟,但是他一样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因为情么?不是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他父母又接受赡养的权利啊。
今天对方辩友说法律的产生要考虑公众的(**:对不起,时间到)感情。谢谢**。1’36”
**:才两个环节,比赛就已相当精彩,相信下面的环节一定不会让您失望。下面就将
进行自由辩论环节,双方交替发言,各有四分钟。首先有请正方。
陈子润: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问这是不是法律对妇
女的关爱之情呢?(掌声)
滕超:请对方辩友注意了,这不是对妇女的关爱,而是对妇女的权益的保护、对新生儿权益的保护啊。我倒要请问对方辩友了,这有一个老乞丐,他饿极了,所以他实在忍不 住去偷了东西,我们的法律对他有情,是不是就要判他无罪呢?
陈子润:我想请对方辩友明确,保护难道就没有情了么?对方辩友这个逻辑从何而来。好,对方辩友不承认这一条有情,我们再来一条吧。《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不是对盲人的特殊关怀以及照顾之情呢?
彭佳:对方辩友,今天我保护了你,我就一定对你有情么?对方一边告诉我们说,法律从它的制定到实施都有人的参与。那我们说一个孕妇,她从怀孕、生孩子到坐月子都有医生的参与。难道对方辩友要告诉我说,孩子是孕妇和医生共同所生的么?
王辉:对方辩友明显曲解了我方的立论,我方说法律从制定到执行都有人的参与,但是有立法者的参与,他有保护这个国家,保护这个国家的人民的义务。所以他才会牵扯到这方面的感情。
徐浩然:对方辩友说得好,立法者要保护国家、保护人民的权利。那么立法者就真的把这个情带到法律中了么?如果他把自己的情带到了法律,那么他怎么保护国家,怎么保护人民啊?
陈子润:还是我说下对方辩友的比喻吧。对方辩友说得好,孩子是医生和孕妇共同作用的结果,可能不是这样,但是如果没有医生的话,你的孩子是生不下来的啊。
郑斯婧:对方辩友完全曲解了我们的意思。我们说人是有情的,但是人有情绝不代表法是有情的。人制定法,是以全民的利益为准绳的。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A和B发生纠纷,我跟A比较熟,我希望法律把A轻判,你跟B比较熟,你希望法律把B轻判,请问他的有情表现在哪里呢?(— —!!!)
王辉:请问对方辩友如何能将医生对新生儿的感情,与社会主义国家领导者对人民的感情相混淆呢? 彭佳:对方辩友,法律无情人有情。如果一个农妇有心脏病,你能告诉我说农妇养的鸡也有心脏病么?
王辉:这我就听不明白了,法律无情人有情,与鸡有没有心脏病有何关系? 滕超:所以我要告诉对方辩友,我们今天谈的是法律无情人有情,对方辩友听不懂我方立论,我就不再作解释了。我倒要请问对方辩友了,对方辩友今天大谈公情,人民都支持国货,我们是不是就要立一部法律,不要买外货了啊。 陈子润:对方辩友的逻辑很可笑啊,对方辩友说人有情所以法律就无情。我想请问对方辩友,这里头的逻辑关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
彭佳:情必然厚此薄彼,那么请对方辩友告诉我,她究竟是要偏向于哪一方呢? 王辉: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广大人民的爱也会厚此薄彼么?
徐浩然:请对方辩友一定要明确回答我方问题。我再请问对方辩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按你方的观点,是不是人与人之间的感情都一样了? 陈子润:我还是回答对方辩友前一个问题吧。情就是厚此薄彼,那我们的博爱是从哪里来的呢?(掌声,观众终于听明白一句话了„„)
滕超:对啊,博爱是公情。可是对方辩友刚才没有回答我方问题,大家的情就一定是正确的么?在二战的时候,德国人民都相信,我们发动这场战争是正确的,那二战就是正确的么?
陈锐宁:可是世界人民都相信,二战是邪恶的啊。(掌声、笑声)
彭佳:替天行道(掌声未结束),在大家心目中觉得一定是公情可以接受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向李逵这种流窜杀人犯,对方辩友您不制裁么? 陈子润:这个和今天的辩题有什么关系呢?
彭佳:对方辩友觉得维护公平和我们的辩题都没有关系,那我实在是无话可说了。李建溪:古代的大侠惩恶扬善,那就叫侠骨柔情,为什么今天的法律惩恶扬善,他就不能是有情的呢?
郑斯婧:对方辩友刚才说,古代的人民除暴安良,他们是有情的。我觉得对方辩友这个逻辑实在是混乱。如果到今天来说,李逵它确实就是一个流窜杀人犯啊。那刚才对方辩友一直跟我们说人是有情的,我们一直没有否定认识有情的。我想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一个小偷,他为了自己的母亲偷了一台电视,请问法律到底应不应该制裁他呢?
王辉:对方辩友反复把李逵的例子拿到今天的辩论场上来,那请问对方辩友是想要宋朝的法律还是想要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呢?
滕超:可是对方辩友刚才把古代的大侠也拿过来了。对方辩友只攻击我,不解释,这不也正攻击了你方的观点么?我倒要请问对方辩友了,我们都知道天津市第一任市长刘青山犯了贪污罪,可是他确实曾经有功于国家,有功于人人民,我们对他有情,我们就不要判他罪了嘛。
李建溪:可是对方辩友请注意,它是有弊于人民的情多呢还是有利于人民的情多呢? (掌声)
彭佳:今天在感情上我们赞同对方辩友所说的每一句话,但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次次捍卫对方辩友手上的权利。我再想请问对方辩友,梁文从抗洪英雄到杀人犯,对方辩友难道觉得法律有情就应该考虑下,人民都对他非常有爱就轻判他呢?
陈子润:对方辩友一直在说道理、道理、道理,我们还是先看看事实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情节、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请问对方辩友,这是不是对未成年人特殊的关爱之情呢? 滕超:我倒想请问对方辩友,法律对这个人实行了保护,是不是对他情有独钟,对这个人有偏爱啊?
李建溪:我终于明白对方辩友的逻辑了,对方辩友一直在说,人是有情的,法律是无情的。这就好比2月14日,我送给对方女辩友一块巧克力,对方辩友只看到这块巧克力,却忽视了我在这块巧克力中溶有的、对对方辩友的深深的情啊!(掌声、笑声)
彭佳:我倒想请问对方辩友了,今天对方辩友喜欢一个女孩,破坏别人的感情、破坏别人的家庭,法律会因为你们真爱无敌就判你们有情人终成眷属么?
李建溪:为什么我喜欢一个女孩就是破坏她的家庭呢?为什么我不能给他的家庭带来幸福呢?(掌声、笑声)
郑斯婧:对方辩友您的逻辑是这样的,因为你是有情的,所以巧克力是有情的。我可以告诉对方辩友,巧克力是无情的,因为你的有情,所以让他负有了感情,其实巧克力是无情的。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了,你们的无情难道是建立在人有情的基础上么?
陈子润:对方辩友竟然看不到巧克力中融入的我方三辩对对方辩友的浓浓感情。真是让我感觉到(李建溪:寒心„„),真的是“多情汉子、负心姑娘”啊„„(掌声、笑声)
徐浩然:对方辩友,你对我方三辩友浓浓的感情,万一你方三辩对我方三辩也有浓浓的感情,法律是考虑你的情还是你方三辩的情呢?
李建溪:这是属于正常感情上的竞争,为什么要拿到法庭上去决断呢? 彭佳:对方辩友,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对方辩友说是(听不清)„„的。难道我们的法律因为你有这样的情,就把我们的美女帅哥都保护起来么? 陈子润:难道我们说法律的情就是私情么?我终于明白对方辩友对情的定义,对方辩友说情就是私情,那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不是应该改成“要不要徇私枉法”了呢?
徐浩然:对方辩友今天说你们的情就是公情,那我想请问你了,所有的人都喜欢刘翔,那时不是刘翔犯法就不用追究,刘翔永远都不会犯法了呢? 李建溪:可是刘翔犯法毕竟对人民有弊啊。
彭佳:忠孝(听不清,也许是忠孝廉耻义)„„对方辩友您能够接受吧,一个小偷家很穷,母亲想看电视,想要一台电视机,对方辩友您今天是制裁还是不制裁呢?
陈锐宁:因为他对更广大的人民造成了损害,所以当然要制裁啦~(掌声) 滕超:那„„(反方时间到) 李建溪:对方辩友在定义中就混淆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必须要有执法机关制定,由国家政权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而对方辩友剥离了立法与执行,那么对法律的定义就是一种曲解,那么对方辩友今天所论述的就是错误的。
王辉:《刑法》规定:对于被迫参加犯罪的,应按照其犯罪情节,进行减轻或免除处罚。请问对方辩友,这不正是一种关爱之情么?
陈锐宁:《刑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难道不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之情么?
陈子润:对方辩友一直在说私情、私情,一直在举个人、个人的例子。那我们今天的辩题真的要变成是否要徇私枉法了。
李建溪:《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强调:妇女在特殊的时期需要实行保护。这难道不是对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一种保护么?(正方时间到)
**:刚才双方一来一往打得非常精彩,从观众一次又一次热烈的掌声中就可以看出来,我相信评委也一定有很多问题想问双方辩友,那么先请评委向正方提出两个问题,正方回答总时间为一分钟。
史广顺:我对正方提一个问题,就一个。就是说,正方刚才在自由辩论形势很好,看起来很热闹,但你们一直没有解释一个问题,公情如何立住。如果你们立起了公情,那么你们是不是承认法律无私情,却有公请呢?也就是说从这个观点来看,某种程度上说,你们一直是在论证,你们一直没有解释的问题,谁来制定这个公情。
李建溪:我方一辩在立论中已经强调了,法律的制定必须要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那也就是法律的根本出发点,所以我们认为,公情即出于制定者对于人民的考虑,所以我认为公请在一辩立论中已经强调了,对方辩友也一定听明白了我们公顷的来源了。
郭伟:请问正方对于法律的定义是什么? 李建溪:法律的定义泛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由国家政策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所以法律一定要包含他的制定与实施。
**:不知正方的答案能否让您满意呢,下面请向反方提问。
史广顺:我问反方一个问题,你们自由辩论中所有的例子都是举任何一个个体,他有情,然后犯法了,这个实际上相对于正方的理论而言,你们的例子并不具备直接的攻击性,因为人家已经让开了。那我问你们,你们如何看待法律的公正,与正方提到的这些对未成年人、对妇女、对孕妇的这些的保护,这之间的关系。就是这种公正和公平有何联系? 郑斯婧:谢谢您的问题,我方认为公正他不等于人情,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法律到底有没有情,如果把情的因素带到里面的话,那法势必被情左右。所以我方认为,法律它应该是以国家的道德利益、正是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的。我们正是通过这无情的法律,维护着一个有情的人间。就好像我们在一片有情的土地上,播下了一颗无情的种子,又长出一颗无情的树,来维护着我们的%$#@(听不清)。
郭伟:还是和正方同样的问题,你方再重申一遍法律的定义。
彭佳:谢谢评委,我们觉得法律呢,制定的时候没有考虑人的因素,并不因为你喜欢或者不喜欢,或说公情或是怎么样,而是从,第一、体现国家意志,第二、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的权利以及义务和利益、价值。从这个角度来定义的法律。
郭伟:你们定义的什么是法律? 彭佳:法律就是一种利益的制衡和博弈。
**:不知双方的回答能否让评委满意呢?下面进入本场比赛的最后一个环节,一锤定音。由双方的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首先现有请反方四辩,时间为三分钟。
徐浩然:谢谢**,大家好。纵观整场比赛,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法律怎样保护人民大众的感情,所以法律是有感情的。但是对方辩友,哪条法律明文规定,应该保护感情啊?法律保护的是权力啊。另外对方辩友还告诉我们,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照顾是一种感情,我要告诉对方辩友的是,感情是您的感情,不是法的感情。我看不是法律有情,而是自作多情啊。今天如果有人问我,世界上最美好的东西是什么,我一定要说那不是利益,更不是法律,而是人们真切的感情。古往今来,有多少人追求她、保护她、赞美她,甚至穷其一生,给我们书写了无限的感动。我多么希望这个世界上所有的所谓规则都是人类情感的产物,都透出怜爱和温情。然而,人类在历史的演进和文明的冲突中,将感情置于内 心,把支持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使命赋予了理性。以理性约束和引导我们的情感,以理性构建和维持社会秩序,以理性完善和弘扬纯美的人性。而法律就是这样的理性。公平正义、义务权利、价值利益、秩序伦理,这些几乎成了法律全部的关键词。正如先哲所说,理性的制度从不以情感为逻辑思考问题,不管是你的、我的还是全人类的。其实我们愿意让法律变得有情,但有情的法律如何去调整利益的纷争?所以,即使我愿意,但我不%$#@(听不清)。我愿意,愿意让法律变得有情,但有情的法律如何去无偏爱的保护人类的公正,所以我愿意但我还是%$#@(听不清);我愿意,愿意让法律变得有情,但有情的法律如何去避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感性的冲动呢?所以,虽然我愿意但我还是„„我宁愿法律无情,因为我知道,惟有无情方能高举正义之剑,挑起 公平之称;我宁愿法律无情,因为我知道,即使所有的人都痛恨的人也应该保护它的权利,即使所有人都赞颂的人,他的罪行也必需得到法律的严惩;我宁愿法律无情,因为我知道,法律只有像铁一样冰冷和坚毅,在他的庇护下,人们才能更好的享受安全和温暖。唯有法律无情才能社会安定,人人有情;如若法律有情社会必将混乱,人人无情。正是,天若有情天亦老,法若有情法难存,有情还须无情护,法律无情人有情。谢谢。 2’30”
陈子润:
谢谢**,对方辩友,大家好:让我们跳出这场激烈的争辩,站得更高些,看得更远些吧。四百多年前,文艺复兴时期,当现代法律体系快要露出它稚嫩的萌芽时,当孟德斯鸠挥舞着《论法的精神》这把光明的利刃,第一次杀向黑暗的封建主义专制法制时,无可避免的,现代法律体系从他降生的那一刻起,就被烙上人文主义这不可磨灭的印记。我们承认法律阶级本质论,可是谁也不能忽视的就是现代法律本身那人文主义的特质。现代法律,是人的法律,而非物的准则。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只要你身处一个具有现代法律文明的国家,那么这个国家的所有法律都是以你,一个有血有肉有性有情的人,为中心的。美国前总统杰斐逊曾说过:法律必同人的思想携手共进。实际上,法律 也必同人性人情携手共进——因为它所面对的,是——人。如此这般,试问对方辩友,您还忍心将有情的法律说成是冷冰冰的无情的一把尺子吗? 法律,其实并不趋同于自然科学,它更偏向于艺术。法律中的每一行条款都好比一件艺术品中一个精彩的细节,而由他们组成的每一部法律则更像是一个个精雕细琢的艺术品。既然法律是艺术,那么我想,对方辩友应该不会说维纳斯就是一块冷冰冰的石头、蒙娜丽莎就是一团没有感情的油彩吧,那么法律有情自然也是情理之中了。
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法律多么的严肃、严厉、公平、公正。这些形容词不禁使我想起我的启蒙老师,在我们的面前他永远一本正经、永远不苟言笑,他的严肃、严格、严厉一直为我们所惧怕。至今想来,又有多少做人准则是在我们踏入社会的最初时刻,他,交给我们的呢。在那张严肃的面孔背后究竟是多么深沉的慈爱。或许,法律正是人类社会这样的一位老师:他永远严厉,永远公正。但正是他的严厉保证了人类社会平稳的发展、而正是他的公平促进了人类社会持续的向前。在那张严肃的面孔背后,却是对人类发展的终极关怀。那么,此时,对方辩友,您还能说法律无情吗?我想,谁也不能。谢谢。2’44”
法不容情辩论(大学)篇2
辩论题目——法不容情
一、定义
法—法律: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本质上是有社会规律所决定的 容—容许,容纳。
情—感情,同情,情感,人情。
1、那我们来看一下,这有一个孩子,可能对自己的父母毫无感情,说不定是代沟,但是他一样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因为情么?不是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他父母又接受赡养的权利啊。
2、我们说人是有情的,但是人有情绝不代表法是有情的。人制定法,是以全民的利益为准绳的。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A和B发生纠纷,我跟A比较熟,我希望法律把A轻判,你跟B比较熟,你希望法律把B轻判,请问他的有情表现在哪里呢?
3、从本质上看,法律本该无情。法和情出自不同的本源。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法律办事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法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
4、从作用过程来看,法律必须无情。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从法律诞生起,即剥夺了情感的作用。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5、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由于人?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之炊,如日月之明”(谁告诉我这是什么典故„„)。认法而不认制,认公而不认私的客观衡定律。而我们今天惟有正视法律凌驾于情感之上的理性光芒,才能使之成为守护正义的倚天长剑,在这昭彰公允剑锋之下,将是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
6、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不能仅以道德来约束自己,而法律是更为强硬的手段,不容任何人钻空子。因为法律是借助规范的形式,具有明确性。法律不容许私情,这是使社会走向更为安全的方法。寻求人的最大发展,需要以法律为准绳。某些行为,若为法律所不容,那么已经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了一定伤害。为了保障更多人的利益,法律必须严惩这种行为。中国是个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国家,尤其需要铁面无私的法律去约束。在这些如此庞大的人口当中,无论是有什么情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语说的好,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必须契合更大一部分人的需要。如果允许有这样那样的特例,那法律条文会失去其管束能力。然而,毋庸质疑的是,我们当今这个生活的社会就需要这样的规范。
7、首先,我们都知道法律是为了维护道德体系,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存在的,在法律的确立过程中将人们的基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贯彻其中,是法律成立之必然。我们今天和对方辩友讨论的并不是我国当今法律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照顾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感情,而是在使用法律之时,是否可以将私人情感作为执行法律的标准和前提,是否可以容许“情”越“法”之上,成为我们判断事物的准则。法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严厉的法官,一次不公平的判断,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不敢想象情越法之上的恐怖后果!我想,这时大家都会想法设法去当法官了吧!对方辩友不这样认为吗?
其次,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坚决不允许感情的扰乱。
8、法是社会规律的反映,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情则是人类社会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状态,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巨大矛盾。因此,不可相容。
9、法所容纳的公众意识是通过公众情感,理性操作,并经过社会规律筛选上升的。它怎么是情呢?就好像蝌蚪进化为青蛙,他还是蝌蚪吗?这是量的积累,产生质的飞跃。
10、法律具有公平性,权威性,确定性,如若容情,必会威胁法律的尊严,颠覆公平与正义,此时的法律与一纸空文有什么区别呢?这还是法吗?
情与法的较量,是一场柔韧与刚毅的较量,是一次仁爱与庄严的碰撞。究竟是法本无情,还是法应容情,是法不容情,还是法外施仁。我方坚定地认为是法不容情!
问世间情为何物?只道是法本无情。天若有情天亦老,法若容情法岂存?
二、对方的可能问题:
1、人对法的制定否认。对方辩手可能认为法是人为编制执行的,所以法也有感情,但这在逻辑上行不通(例如马桶是人造的,马桶就有感情?),实证主义法学早已提出法律是独立情感而存在的,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不能由人的情感改变。许多法律条款都有规定,在判决时应酌情处理,但对方辩友应该注意,此情为情节的情而非感情的情。法律尊重社情民意,姑且法律对大众是有感情的,实际上没有看到,社情民意是人们对自己权益的呼声,而非感情的呼唤。对方辩友可能会用发展的眼光看到,从法律越来越人情化,可能认为古时候法律无情,而当今法律友情,但这实际上对方辩友忽视了人性并非人情,
2、中国现状,贪官众多,中国近代的法治始终落后于人,原因之一就是西方的法律不讲情面,说一不二,而中国则是各种人情味十足。导致杨前线,李真,马建国等贪官横行的闹剧。反腐?要是法律一点也不含糊,铁血不含情,无论是谁都不假以颜色,还会有这么多贪官吗?所以法不能容情。
3、法律实施保护目的以及减刑的原因。对方辩手请注意,法律只是保护了公民的权益,而不是有感情了。就好比你每天吃饭一样,饭能填饱你的肚子,维护你的生命健康权,那岂不是说,被你残忍吞下去的白米饭就是深爱着你的,对你充满感情的?从弱者需要减刑方面来说, 不正是你牙齿脱落的那一天,为你减轻负担而给你的一副假牙套么,对方辩友,莫要告诉大家你的假牙套也深深爱着你啊!
4、公众意识和公众感情的区别。容情的法是不公正的吗?
5、情的概念不清,脱离现实,你们所说的法律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财产安全等等,这在法律上准确地说是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的,“权利”和“情”是两不能等同的概念,还有就是对方一直在说“权利”,忽视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只有履行义务的同时才能享有权利,这个道理我想对方辩友是清楚的;(法律只是将我们所必须履行的义务表述出来,如果要是我们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却又触犯了法律,岂不是很亏么?法律给我们规定义务享受权利,正是给我们的社会国家提供了安定的环境,为人民发展保障,体现了对广大人民的情。)
6、是对方辩友是在 “情”与“法”发生冲突时,选择了法律的大公无私,这正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无情。(法律正是为了保障所有被保护者而设立,法律的无私正体现了法律对人民即被保护方的博爱,这正体现了法律有情。)
7、是对方辩友把法律和道德两个概念混淆,等同,虽然法律和道德都是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但道德是高尚情操,靠的是人们的自己的意识自觉的遵守,而法律是行为人已经超越道德约束范畴时作为维护道德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惩戒来警示人们的行为。以上几点也证明了我方的观点。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法为镜,可以规行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之规度”,是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是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法的理性、强制性、严肃性和普遍性正体现了“法律无情”,法律是公平的化身。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力和利益的,法律在立法、执法、司法上不能讲情面,也绝不能留情,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正。作为权利享有者的我们更应该履行好守法、护法的义务,自觉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要你触犯法的警戒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决不留情!纵观古今中外: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和珅,到现在位居高位的贪官污吏,法律没有对任何人网开一面而都将他们绳之以法,这正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无情。法律的理性不因个人思想感情的改变而改变;法律公正,不因个人地位高低而留情;法律无情,不因个人偏见而有所偏颇。相信此时此刻在我方苦口婆心的劝说下,早已感动了对方辩友。所以,我方坚持认为法律无情。
8,我要指出的是,法律是基于道德之上建立的,难道对方要认为道德无情么?中华民族5000年的传统道德美德都是无情的么?法律只是归纳出道德中正确的地方,并把它赋予我们的生活方方面面,保证了我们社会的安定。这不正是法律有情的体现吗?
9,对方还指出,法律是一种尺度。没错,正因为法律是一种尺度,我们只有去遵守它,才能维护社会的和平安宁,各行各业,甚至人类与自然界,才能和谐相处。这正是法律为我们提供一个良好环境的例证,更有力的证明了法律的有情。违反了尺度的人守到制裁,不仅是对这个人的一种救赎,更是对更多人的保护,这正是法律有情的体现呐!
10,我方并未说法律要因我们人情而改变,对方仍旧把个人的私情与我们今天所要说的情进行混淆,并且还把法律的公正公平性与无情进行混淆。举个简单的例子吧,NBA有裁判,世界杯有裁判,斯诺克也有裁判,那么裁判是公正公平的吧?裁判是无情的吗?当然不是,裁判公正与公平正好保护了运动员们的利益,保障了比赛的进行,法律亦是如此。因此,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法律无情根本是豪不相干的,而公正与公平恰恰是道德的一种,是情的体现,谢谢大家!
我的问题:
1、 请问对方辩友,你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呢?
2、请问对方辩友,您能自主的控制自己的情感吗?(你怎么能让不确定的情去容纳一个确定的法律呢)
3、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么,我们如何去判定某种情况是否能容情呢?
4、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我们建设这个法治社会,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又该如何对待呢? 回答:法律是客观的,是公众意志的体现,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法律是准绳,但将该准绳与事实依据进行衡量的法官们责任重大,他们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私情,或弄虚作假,一旦法律颁布了,他们必须公正执法,做到不容“私情”。任何“私”字在此都不能被法律所容许。所谓的特殊状况,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种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法律之所以这么广泛的被承认并实行,正是因为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不能做到绝对公平,但我们可以在其中找到相对平衡点。而这一切都是有来于法不容情。
三、合适的对应:
1、对方反复对法若容情,该容谁的情,容多少情,如何把握这个度?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是不是对方自认理亏呢?
2、对方辩友,把情的范围无限的扩大,公情,私情,人道主义,道德伦理都归为情,那我们是否该把加法,减法,乘法,除法都归为法呢?
3、对方辩友,总是举一大堆列子,毫无目的地堆积在一起,请问,这就能证明:法也容情了吗?
既然今天我们辩论的论题将“法”与“情”区别开来,就等于是确立了一个将“情”放在“法”外的前提,也就是说“法”与“情”是割裂对立的。如果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法就是情,情就是法,那我们的辩论恐怕就要陷入循环论证的杯具中了。
4、对方辩友今天鱼目混珠、偷梁换柱。把情与人性、人情、人文主义相混淆。法律无情,却要人情,维护了人权,可它却包含了人情啊(听不清)。如果法律有情,那情的参与性与法的统一性如何协调?庄周尚且迷蝴蝶,那法律是该喜欢花蝴蝶呢还是白蝴蝶呢?正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那你说法律是维护萝卜呀,还是保护青菜啊。情的不稳定性与法的统一性又如何协调呢?我们说,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如果法也有情,那是不是说它要朝令夕改呀。
5、对方辩友逻辑混乱,保护你就是对你有情吗?那我说,对于制裁的一方,是不是就可以说法律无情,那对方辩友今天论证的就是法律既可能有情,也可能无情嘛。对方辩友硬扔给我几个例子(听不清),我今天保护了你是因为我对你有情吗?还是说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呢?
6、虽说现在是总体和平的年代,但是不安定因素一直都在。如果法律容情,那些官吏又要退回到几百年前的官官相护了。假如法也容情,那么法官就成了重要因素。讨好了法官,乞求判罪上的倾斜。这样的话,社会会变得更加腐败不堪了。
7、我们看看法律的本质吧,法律的本质是国家的意志,是一种规律与准绳,与请毫无关系。“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对方辩友所说的一切法中有情,那都是一种错误的揣度。把一切从人人平等出发的法条都归结为情。那我们来看一下,这有一个孩子,可能对自己的父母毫无感情,说不定是代沟,但是他一样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因为情么?不是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他父母又接受赡养的权利啊。
8、我们经常在武侠小说中看到这样的情节:某人的亲人朋友被杀,于是这个人苦练工夫,最终把仇人给杀。这是常说的一命换一命。在那里,这种行为并不会被过多的批判,还被认为是一种道义。但是现在,首先是法律。我们不可能说这样事出有因,从而免受法律的制裁。如果有人为了赡养老母亲而去抢劫,甚至更为严重。在封建社会或许是可以谅解的,但是在我们的21世纪,这个人就会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因为,法不容情。
四、自由辩论:
1、这有一个老乞丐,他饿极了,所以他实在忍不住去偷了东西,我们的法律对他有情,是不是就要判他无罪呢?
2、对方辩友,今天我保护了你,我就一定对你有情么?对方一边告诉我们说,法律从它的制定到实施都有人的参与。那我们说一个孕妇,她从怀孕、生孩子到坐月子都有医生的参与。难道对方辩友要告诉我说,孩子是孕妇和医生共同所生的么?
3、立法者要保护国家、保护人民的权利。那么立法者就真的把这个情带到法律中了么?如果他把自己的情带到了法律,那么他怎么保护国家,怎么保护人民啊?
4、我们说人是有情的,但是人有情绝不代表法是有情的。人制定法,是以全民的利益为准绳的。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A和B发生纠纷,我跟A比较熟,我希望法律把A轻判,你跟B比较熟,你希望法律把B轻判,请问他的有情表现在哪里呢?
5、对方辩友,法律无情人有情。如果一个农妇有心脏病,你能告诉我说农妇养的鸡也有心脏病么?
6、我们今天谈的是法律无情人有情,对方辩友听不懂我方立论,我就不再作解释了。我倒要请问对方辩友了,对方辩友今天大谈公情,人民都支持国货,我们是不是就要立一部法律,不要买外货了啊。
7、情必然厚此薄彼,那么请对方辩友告诉我,她究竟是要偏向于哪一方呢?
8、我再请问对方辩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按你方的观点,是不是人与人之间的感情都一样了?
9、对啊,博爱是公情。可是对方辩友刚才没有回答我方问题,大家的情就一定是正确的么?在二战的时候,德国人民都相信,我们发动这场战争是正确的,那二战就是正确的么?
10、替天行道,在大家心目中觉得一定是公情可以接受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向李逵这种流窜杀人犯,对方辩友您不制裁么?
11、对方辩友刚才说,古代的人民除暴安良,他们是有情的。我觉得对方辩友这个逻辑实在是混乱。如果到今天来说,李逵它确实就是一个流窜杀人犯啊。那刚才对方辩友一直跟我们说人是有情的,我们一直没有否定认识有情的。我想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一个小偷,他为了自己的母亲偷了一台电视,请问法律到底应不应该制裁他呢?
12、执法人员或是法官在执法和审判过程中的宽恕是人有情。人不是冷血动物,不可能没有感情,但法律无情。而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惩罚犯罪。惩罚是为了警戒人们不要做违法的事。法律是一种手段,惩罚并不是最终目的。法律的无情恰恰给了那些想乘人情空子的人以约束。
13、我倒要请问对方辩友了,我们都知道天津市第一任市长刘青山犯了贪污罪,可是他确实曾经有功于国家,有功于人人民,我们对他有情,我们就不要判他罪了吗?
14、今天在感情上我们赞同对方辩友所说的每一句话,但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次次捍卫对方辩友手上的权利。我再想请问对方辩友,梁文从抗洪英雄到杀人犯,对方辩友难道觉得法律有情就应该考虑下,人民都对他非常有爱就轻判他呢?
15、今天对方辩友喜欢一个女孩,破坏别人的感情、破坏别人的家庭,法律会因为你们真爱无敌就判你们有情人终成眷属么?
16、对方辩友您的逻辑是这样的,因为你是有情的,所以巧克力是有情的。我可以告诉对方辩友,巧克力是无情的,因为你的有情,所以让他负有了感情,其实巧克力是无情的。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了,你们的无情难道是建立在人有情的基础上么?
17、所有的人都喜欢刘翔,那时不是刘翔犯法就不用追究,刘翔永远都不会犯法了呢?
18、公情如何立住。如果你们立起了公情,那么你们是不是承认法律无私情,却有公请呢?也就是说从这个观点来看,某种程度上说,你们一直是在论证,你们一直没有解释的问题,谁来制定这个公情。
19、情与法是两回事,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王建林律师说,情与法是两回事。在法律面前,敲诈自己的亲人、朋友也是涉嫌犯罪,哪怕亲属能够原谅你。所以这种行为还是会得到刑事制裁,只是法官在量刑上可能会适当作考虑。
20、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否则就不是秉公执法,而是循私枉法了。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任何“私”字在此都不能被法律所容许。或许有人会说他的个人意愿与法律是一致的,法律也容纳下了。那么我认为你的个人意愿是符合公众意愿的,这个情,法律已经提前容下了。任何想以“私情”代“公情”混淆两种“情”字,迷惑群众,以此来达到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对法律的亵渎,法律是不容的,必将对其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
五、例子 1、2003年9月12日,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开庭审理泰州市某高校学生章建抢劫(致人死亡)案。由于家境贫寒,章建平时连荤菜都舍不得吃。但他却沉迷于上网、赌博,将交学费的4900元花个精光后,章建陆续又向同学借了几千元钱。债台高筑的章建根本无力偿还,在同学催要之下,他萌生了杀人抢劫的恶念。经过精心谋划,一个罪恶的计划出台了。章建将作案的目标瞄准了自己上高中时的班主任李宝峰。2003年6月14日凌晨2点多钟,章建潜入李老师家中,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其杀害,劫得现金2100元。22岁的大学生为了钱财,以残忍的手段杀害了自己的恩师,起因却是玩游戏机、沉迷于网吧上网。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都是学生的盗窃、抢劫案,起因就是由于沉迷于网吧,造成消费透支、经济没有保障、支持,于是铤而走险。从天之骄子沦落到阶下囚,虽然在情感上都不想看到他们被推上被告席,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刚性的,不象感情、道德是柔性的,法不容情就是这个道理。对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我们应该持怎样的态度呢?很多人觉得青少年很小,有些事情不懂,应宽大处理,抱以宽容的姿态。事实上,对于这类问题,法律已有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对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合适方法处理。
2、“绑架”案的主谋就是老蒋的儿子和他的朋友。今年刚20岁的小蒋在父亲所在的单位上班,7月27日他离家后,向他人借了4万元钱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在他人的多次催讨下,无力偿还的小蒋最后竟然把主意打到了父亲身上,想到假装被人绑架向家人索要7万元赌债的馊主意。家境本不宽裕的老蒋夫妇,东拼西凑也无力拿出这笔巨大的“赎金”。更让夫妻俩心痛的,也许是儿子的荒唐行为,以及为之要付出的法律代价。
3、2002年4月7日11时许,富源县大河乡起铺村委会新明村村民万家坤到大河派出所报称:其叔父万云宝被其父万忠良打死。县局刑侦大队获悉案情后迅速组织技侦民警赶赴现场与大河派出所一道认真开展工作。警方将嫌疑人万忠良控制,展开现场堪验、尸体检验及大量调查访问等一系列工作,审讯了犯罪嫌疑人万忠良。万忠良供述万云宝之死是他一人所为。但通过分析研究,民警发现,从年龄、体力上看,死者万云宝56岁,身强体壮,万忠良58岁,视力老花,身体较差,凭万忠良一人之力难以将万云宝致死,且万忠良供述打万云宝的部位、工具与尸检情况不符。民警再经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了大量事实,澄清了万云宝之死是万家坤及其父万忠良共同所为的事实,解开了父欲代子独揽罪责的迷局。案情清楚后,近日,警方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万忠良。
4、三十岁的四川人周某与哥哥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7年后,周某因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在出狱不到一年的时间,周某又因给哥哥作伪证被公诉机关以伪证罪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8月,周某与哥哥伙同他人,抢走家住丰台区的申家兄弟现金500元,并打伤申家两兄弟。后他们在丰台区陈某家里抢走现金1200元和一张5400元的存折,并打伤陈某。接到报案后,警方很快便将周某抓获。在公安机关,周某将哥哥也供了出来。2002年1月,丰台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2年。2008年9月,周某的哥哥被抓获。然而,其坚称案发时自己在山东打工,根本不在北京。2009年1月19日,公诉机关对周某的哥哥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2009年,周某在**了7年之后,因为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在庭审过程中,已经被提前释放的周某作为证人向法庭作证。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周某竟然当庭推翻了当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表示当年的行为都是自己一手策划的,与哥哥无关,哥哥案发时正在山东打工,根本不在北京。后法院对周某哥哥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0年2月,周某因涉嫌作伪证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5、儿子不幸患上了急性白血病,为了拯救他的生命,父亲假借离休干部之名,采取涂改、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单位医药费26万余元。结果,涉嫌触犯贪污罪的父亲被推上了被告席。据报道,11月5日,原贵阳中医学院卫生科科长何祥明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推上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59岁的何祥明负责贵阳中医学院教职工、学生、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2000年10月底,其在省外某大学就读的二儿子何**被查出患了急性白血病。
危难之际,贵阳中医学院教职工自发为何**捐款3万余元,该院还以单位名义,借款5万元以解何家燃眉之急,何**就读的学校也替其报销了部分医药费,保险公司也向何**理赔了4万元。
儿子的病成了何祥明一家人生活的中心,何祥明一边向儿子隐瞒病情,一边带着儿子四处求医问药,巨额的医疗费用渐渐让何家不堪负担。也就是从那时起,何祥明将手伸向了公家的钱箱。 2002年1月18日,贵阳市公安局将何祥明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执行逮捕,案由是涉嫌贪污。 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01年2月至9月,被告人何祥明利用职务之便,假以单位已故离休干部朱某之名先后涂改、伪造北京人民医院等医院收费单据4张,共计金额13万余元。之后,何祥明将以上单据拿到省卫生厅审核报销,将13万余元人民币据为己有。2001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何祥明采取上述手段,假以该院原党委书记之名先后伪造医院收费单据,共计金额8万余元,在审核报销后,将这笔钱据为己有。2001年8月,被告人何祥明假以单位原副院长廖某某之名,购买了价值5万余元的西药,将四张购药发票拿到单位审核报销,将4万余元据为己有。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何祥明采用以上虚报冒领手段获取的赃款全部用于供其儿子治病及家庭生活等费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祥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医药费共计261473.4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何祥明基本上都予以承认,但他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赃款他全部用在了为儿子治病上。
法不容情辩论(大学)篇3
我的观点是法不容情。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手段。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不能仅以道德来约束自己,而法律是更为强硬的手段,不容任何人钻空子。因为法律是借助规范的形式,具有明确性。法律不容许私情,这是使社会走向更为安全的方法。寻求人的最大发展,需要以法律为准绳。某些行为,若为法律所不容,那么已经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了一定伤害。为了保障更多人的利益,法律必须严惩这种行为。中国是个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国家,尤其需要铁面无私的法律去约束。在这些如此庞大的人口当中,无论是有什么情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语说的好,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必须契合更大一部分人的需要。如果允许有这样那样的特例,那法律条文会失去其管束能力。然而,毋庸质疑的是,我们当今这个生活的社会就需要这样的规范。
根据上面的叙述,我认为法不容情。
QUESTIONS:
1、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么,我们如何去判定某种情况是否能容情呢?
2、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我们建设这个法治社会,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又该如何对待呢?
法律是客观的,是公众意志的体现,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法律是准绳,但将该准绳与事实依据进行衡量的法官们责任重大,他们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私情,或弄虚作假,一旦法律颁布了,他们必须公正执法,做到不容“私情”。任何“私”字在此都不能被法律所容许。所谓的特殊状况,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种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法律之所以这么广泛的被承认并实行,正是因为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不能做到绝对公平,但我们可以在其中找到相对平衡点。而这一切都是有来于法不容情。
因此,我的观点是法不容情。
虽说现在是总体和平的年代,但是不安定因素一直都在。如果法律容情,那些官吏又要退回到几百年前的官官相护了。假如法也容情,那么法官就成了重要因素。讨好了法官,乞求判罪上的倾斜。这样的话,社会会变得更加腐败不堪了。
执法人员或是法官在执法和审判过程中的宽恕是人有情。人不是冷血动物,不可能没有感情,但法律无情。而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惩罚犯罪。惩罚是为了警戒人们不要做违法的事。法律是一种手段,惩罚并不是最终目的。法律的无情恰恰给了那些想乘人情空子的人以约束。 我们经常在武侠小说中看到这样的情节:某人的亲人朋友被杀,于是这个人苦练工夫,最终把仇人给杀。这是常说的一命换一命。在那里,这种行为并不会被过多的批判,还被认为是一种道义。但是现在,首先是法律。我们不可能说这样事出有因,从而免受法律的制裁。如果有人为了赡养老母亲而去抢劫,甚至更为严重。在封建社会或许是可以谅解的,但是在我们的21世纪,这个人就会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因为,法不容情。
2003年9月12日,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开庭审理泰州市某高校学生章建抢劫(致人死亡)案。由于家境贫寒,章建平时连荤菜都舍不得吃。但他却沉迷于上网、赌博,将交学费的4900元花个精光后,章建陆续又向同学借了几千元钱。债台高筑的章建根本无力偿还,在同学催要之下,他萌生了杀人抢劫的恶念。经过精心谋划,一个罪恶的计划出台了。章建将作案的目标瞄准了自己上高中时的班主任李宝峰。2003年6月14日凌晨2点多钟,章建潜入李老师家中,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其杀害,劫得现金2100元。22岁的大学生为了钱财,以残忍的手段杀害了自己的恩师,起因却是玩游戏机、沉迷于网吧上网。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都是学生的盗窃、抢劫案,起因就是由于沉迷于网吧,造成消费透支、经济没有保障、支持,于是铤而走险。从天之骄子沦落到阶下囚,虽然在情感上都不想看到他们被推上被告席,但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刚性的,不象感情、道德是柔性的,法不容情就是这个道理。
对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我们应该持怎样的态度呢?很多人觉得青少年很小,有些事情不懂,应宽大处理,抱以宽容的姿态。事实上,对于这类问题,法律已有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对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合适方法处理。
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否则就不是秉公执法,而是循私枉法了。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任何“私”字在此都不能被法律所容许。
或许有人会说他的个人意愿与法律是一致的,法律也容纳下了。那么我认为你的个人意愿是符合公众意愿的,这个情,法律已经提前容下了。
任何想以“私情”代“公情”混淆两种“情”字,迷惑群众,以此来达到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对法律的亵渎,法律是不容的,必将对其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绑架”案的主谋就是老蒋的儿子和他的朋友。今年刚20岁的小蒋在父亲所在的单位上班,7月27日他离家后,向他人借了4万元钱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在他人的多次催讨下,无力偿还的小蒋最后竟然把主意打到了父亲身上,想到假装被人绑架向家人索要7万元赌债的馊主意。
家境本不宽裕的老蒋夫妇,东拼西凑也无力拿出这笔巨大的“赎金”。更让夫妻俩心痛的,也许是儿子的荒唐行为,以及为之要付出的法律代价。
情与法是两回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王建林律师说,情与法是两回事。在法律面前,敲诈自己的亲人、朋友也是涉嫌犯罪,哪怕亲属能够原谅你。所以这种行为还是会得到刑事制裁,只是法官在量刑上可能会适当作考虑。
2002年4月7日11时许,富源县大河乡起铺村委会新明村村民万家坤到大河派出所报称:其叔父万云宝被其父万忠良打死。县局刑侦大队获悉案情后迅速组织技侦民警赶赴现场与大河派出所一道认真开展工作。警方将嫌疑人万忠良控制,展开现场堪验、尸体检验及大量调查访问等一系列工作,审讯了犯罪嫌疑人万忠良。万忠良供述万云宝之死是他一人所为。但通过分析研究,民警发现,从年龄、体力上看,死者万云宝56岁,身强体壮,万忠良58岁,视力老花,身体较差,凭万忠良一人之力难以将万云宝致死,且万忠良供述打万云宝的部位、工具与尸检情况不符。民警再经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了大量事实,澄清了万云宝之死是万家坤及其父万忠良共同所为的事实,解开了父欲代子独揽罪责的迷局。案情清楚后,近日,警方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万忠良。
三十岁的四川人周某与哥哥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7年后,周某因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在出狱不到一年的时间,周某又因给哥哥作伪证被公诉机关以伪证罪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8月,周某与哥哥伙同他人,抢走家住丰台区的申家兄弟现金500元,并打伤申家两兄弟。后他们在丰台区陈某家里抢走现金1200元和一张5400元的存折,并打伤陈某。接到报案后,警方很快便将周某抓获。在公安机关,周某将哥哥也供了出来。2002年1月,丰台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2年。2008年9月,周某的哥哥被抓获。然而,其坚称案发时自己在山东打工,根本不在北京。2009年1月19日,公诉机关对周某的哥哥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2009年,周某在**了7年之后,因为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在庭审过程中,已经被提前释放的周某作为证人向法庭作证。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周某竟然当庭推翻了当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表示当年的行为都是自己一手策划的,与哥哥无关,哥哥案发时正在山东打工,根本不在北京。后法院对周某哥哥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0年2月,周某因涉嫌作伪
证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儿子不幸患上了急性白血病,为了拯救他的生命,父亲假借离休干部之名,采取涂改、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单位医药费26万余元。结果,涉嫌触犯贪污罪的父亲被推上了被告席。
据报道,11月5日,原贵阳中医学院卫生科科长何祥明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推上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59岁的何祥明负责贵阳中医学院教职工、学生、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2000年10月底,其在省外某大学就读的二儿子何**被查出患了急性白血病。
危难之际,贵阳中医学院教职工自发为何**捐款3万余元,该院还以单位名义,借款5万元以解何家燃眉之急,何**就读的学校也替其报销了部分医药费,保险公司也向何**理赔了4万元。
儿子的病成了何祥明一家人生活的中心,何祥明一边向儿子隐瞒病情,一边带着儿子四处求医问药,巨额的医疗费用渐渐让何家不堪负担。也就是从那时起,何祥明将手伸向了公家的钱箱。 2002年1月18日,贵阳市公安局将何祥明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执行逮捕,案由是涉嫌贪污。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01年2月至9月,被告人何祥明利用职务之便,假以单位已故离休干部朱某之名先后涂改、伪造北京人民医院等医院收费单据4张,共计金额13万余元。之后,何祥明将以上单据拿到省卫生厅审核报销,将13万余元人民币据为己有。2001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何祥明采取上述手段,假以该院原党委书记之名先后伪造医院收费单据,共计金额8万余元,在审核报销后,将这笔钱据为己有。2001年8月,被告人何祥明假以单位原副院长廖某某之名,购买了价值5万余元的西药,将四张购药发票拿到单位审核报销,将4万余元据为己有。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何祥明采用以上虚报冒领手段获取的赃款全部用于供其儿子治病及家庭生活等费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祥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医药费共计261473.4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何祥明基本上都予以承认,但他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赃款他全部用在了为儿子治病上。
法不容情辩论(大学)篇4
法不容情辩有情
2012年11月24日,重庆大学计算机学院和数学与统计学院在D1238展开了辩题为“法不容情是否可取”的辩论赛。这是五院循环赛的第一场,双方实力不分上下,最后数学与统计学院以微小优势获得了辩论的胜利。
下午4点,辩论开始。作为正方一辩的计算机学院同学,开门见山地抛出论点“法不容情可取”。他走起了“幽默路线”,使台下观众爆发出阵阵欢笑和掌声,打破了辩论赛场的沉闷。而反方一辩数学与统计学院同学并未被正方的气场唬住,争锋相对地打出“法不容情不可取”的论点。立论结束后,辩论赛流畅地进行了质询、申论、自由辩论的环节。
双方你来我往,细抓对方话语的漏洞,针对对方的错误穷追猛打,辩论好不精彩!正方三辩曾兆伟同学更是深得“太极绝学”,用以柔克刚之术,多次将对方猛烈的攻击化解。然而,柔拳之下猛击并进,一句“法若无情,必招私情”令对方辩手一时结舌,无法应对。但之后,在反方三辩的带动下,自由辩论进入了高潮。双方的辩手唇枪舌战,毫不示弱,通过有关案例和适宜的论述方法,充分阐明了自我观点。在场观众也时不时地暴发出阵阵掌声,评委们也频频点头,表示肯定。在最后的总结陈词环节,双方四辩针对对手逻辑上的漏洞逐一回击,思路清晰,引经据典,为赢得最后的胜利做最后的努力,比赛进入到了白热化阶段。双方辩手在激扬文字的谈笑间结束了最后的总结。最后评委商议给出了反方以微小优势获胜的结果。最佳辩手为正方三辩曾兆伟。
一场比赛的输赢对计算机学院辩论队来说,无关紧要。上届世界杯,西班牙不也是首场失利,最后却拿到冠军吗?况且一场比赛的真正价值,不在于胜,而在于是否拿出感情去投入。在笔者看来,计算机学院辩论队队员做到了。法不容情,辩有情!
计算机学院通讯员: 周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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