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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4篇

时间:2023-08-01 20:56:02 来源:顶好范文网
导读: 民法论文1、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手段加害他人之损害赔偿责任2、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3、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4、母亲的探望权

民法论文1、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手段加害他人之损害赔偿责任2、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3、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4、母亲的探望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论文4篇,供大家参考。

民法论文4篇

民法论文篇1

1、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手段加害他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2、 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

3、 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

4、 母亲的探望权

5、 自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6、 买卖不破租赁

7、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8、 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9、 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10、 冒名顶替之侵权责任

11、 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研究

12、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13、 间接代理——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

14、 论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填补功能

15、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研究

16、 非婚同居房产纠纷

17、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

18、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究

19、 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20、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21、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22、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23、 新法的困惑与制度下的阐释——区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案型

24、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25、 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从放弃继承的角度入手

26、 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责任

27、 《精神卫生法》中 “被精神病”的法律探析

28、 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以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为背景

29、 侵犯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0、 法国亲权及监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 论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之关系——以最高院(2012)民三终字第3号裁定书为视角

32、 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侵权责任

33、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34、 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

35、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36、 从人格权保护角度界定言论自由的尺度

37、 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研究——以中介委托合同为中心

38、 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

39、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再认识

40、 侵犯肖像权的类型化研究

41、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分析

42、 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

43、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特殊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优先于登记的合理性分析

44、 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45、 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

46、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之思考

47、 对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

48、 婚外同居财产赠与的效力

49、 夫妻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家事代理权

50、 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民法论文篇2

加油稿信了社会主义道德习题奖学金意见书我古诗工作经历的同义词说课稿:总结弟子规测试题辞职报告了面积古诗摘抄:鄂教版教学模式朋友圈工作模板白居易。

民法论文篇3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民法论文篇4

一、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背景

伴随互联网发展,非法删帖、发帖中伤、泄露隐私等利用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频发,个人信息保护迫在眉睫。2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规定》已于20**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自20**年10月 10日起施行。

互联网行业的全面发展,促进了传统产业的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崛起,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推动了我国的信息化进程,影响了社会生产方式。个人信息安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显得尤为重要。最高院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并认定个人信息侵权范围,不仅有助于法院认定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定性问题,也从法律上保障了网络个人信息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发布会中公布了八起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某一起案例就是关于如何认定网络个人信息权益侵权范围的案例。这起案例即“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

二、网络个人信息侵权“第一案”引发的思考

20**年10月18日,著名导演谢晋因病逝世于酒店中。谢晋的逝世本是一件值得哀伤和悲痛的事情。当时被称为网络水军“头目”、人称“宋大嘴”的宋祖德联合刘信达利用“博客”等相关自媒体,以谢晋的去世原因进行虚假编造,形成莫须有的故事进行传播,来博取社会公众的眼球与视角,并达到侮辱谢晋之目的。因此,谢晋遗孀徐大雯作为谢晋之妻对前者提起侵权诉讼。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宋祖德、刘信达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徐大雯精神损失20万元等。两被告虽提起上诉,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姚辉关于这个案件的相关事实与案件意义,作出了相关介绍。

他认为自媒体进行传播应与传统媒体表达方式一样,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同时,他认为两被告利用自媒体传播方式,利用编造的个人基本信息等内容进行传播,也是侵害了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法院判决较高的精神损失费,体现了侵权责任的理念与精神。这起典型案例从侧面反映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界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等方面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此次《规定》第十二条指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法条在《规定》中显得特别重要,从基本概念上认定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范围。今后,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类法律纠纷问题,法院将以此为依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三、保护网络信息安全意义

法治国家建设离不开社会的稳定,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与维护社会秩序有重要的联系。因此,引用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的关于治理国家过程中如何认识秩序的一段话加以诠释。“秩序稳定作为治理的价值目标,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只是初级价值,更非唯一价值。治理应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在当前利益多元化、文化多样化的条件下,国家治理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和主流道德价值不受侵害,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考虑个别,特别是要保障宪法确认的个人自由,承认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充满生机活力,使社会保持动态平衡稳定状态。” 他认为个性化的追求应在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才让社会充满生机活力,社会才能稳定,百姓才能安居乐业。保护网络个人信息也将促进社会稳定,为合理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活力之源。

我国宪法与相关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保护合法个人权益。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随着时代进步,个人信息也将成为我们赖以生存的需要。或许,我国将来的法律规定将个人信息作为合法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刚刚落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全面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也属于公民的合法权益行列。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作出了如此详细的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我国政府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我国法律规范不断完善,将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制度与法律上的保护。因此,寄望于《规定》为我国今后法治之路,起到重要作用。

四、结语

今天网络发展与更新的速度已不再是人类可预测的,个人信息是否能随之得到保障,我们都很难给出结论。众所周知,美国“棱镜门”事件后,世界各国政府与民众似乎对个人的信息产生了共同的认识。信息战作用或许在将来的战场中愈发重要,或许未来的世界局势格局皆因信息而起。

如今,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等问题不再是道德问题,更多引发了法律问题。这也给我们的生活造成困扰,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秩序,破坏社会的和谐。我们更要努力做好自救工作,更应利用法律,通过法律的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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