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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9篇

时间:2023-07-07 08:16:01 来源:顶好范文网
导读: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省级重点专业: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专业。校级优势专业:建筑工程管理专业,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给排水工程技术专业,工程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省级重点专业: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专业。校级优势专业:建筑工程管理专业,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给排水工程技术专业,工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9篇,供大家参考。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9篇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篇1

省级重点专业: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专业。

校级优势专业:建筑工程管理专业,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给排水工程技术专业,工程造价专业专业。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篇2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讲党性修养、树良好作风、促科学发展”教育活动 简报

第四期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讲党性修养、树良好

作风、促科学发展”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5月6日

------------------------------—————————

五一期间学院各部门认真做好评估准备工作

5月20日,学院将接受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为切实做好迎评工作,争取评估成绩优秀,五一期间,学院各部门放弃假日休息,组织教职工加班加点,投入最后阶段的评估准备工作。

迎评争创办:修改学院自评报告、分项自评报告;召集各系负责人开会,宣传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和办学方针,对评估材料修改工作进行指导;起草院长汇报;补充、起草《学院教学质量评价监控保障体系》、《学院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生产实习(顶岗实习、毕业实习)成绩评定办法》3个教学文件;对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统计学院接受企业捐赠情况和“订单培养”情况;整理评估资料;列出每盒评估资料清单,对评估资料进行再次核对。道桥工程系:按照《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料修改指 导意见》修改专业设置、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校内实训管理等评估资料并整理归档,修改特色专业剖析资料。经济管理系:组织专题会议讨论职业教育专家所做的重要指导;组织参加专业剖析、说课的老师进行切磋交流;传达《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料修改指导意见》,对评估资料整理、佐证资料准备进行总的统计分析,组织专业剖析、说课的文本修改等。 督促全系教师参考专家意见和受到好评老师的专业剖析及说课内容,明确各自应该予以完善改进的部分,修改各自ppt及word 文档。人文社科系:组织文秘、旅游管理两个专业分头修改专业剖析材料;按照《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料修改指导意见》对评估资料进行再次修改;5月3日上午,织全系教师进行新一轮说课演练与交流活动。交通信息工程系:召集各教研室主任召开09级专业教学计划研讨会;按照《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料修改指导意见》对评估资料进行修改完善;5月3日上午组织专业带头人进行说课和专业剖析演练。汽车工程系:按照《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料修改指导意见》对评估资料进行修改;5月3日下午,召集各教研室主任和部分骨干教师进行专业剖析和说课演练。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篇3

四川最好的专科学院是哪个毫无疑问是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他隶属四川省建设厅。无论是在名气上,还是就业情况,以及硬件设施,和学生的能力来看都是最强的。

来建院绝对不会后悔。

“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50所高校被评选为“2009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我院是四川获此殊荣的唯一一所高校。近年来,学院的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7%以上,构建了就业市场的“营销策略。 2009年四川省录取分数线

科类 理科

专业名称 最高分 最低分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 470 404

工程监理专业 458 405

基础工程技术 422 399

建筑工程技术(质安) 429 390

钢结构建造技术 424 400

地下工程与隧道技术 430 369

建筑设计技术专业 434 405

城镇规划专业 409 401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 449 398

经济信息管理专业 406 377

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 438 412

建筑经济管理专业 452 399

物业管理专业 406 367

会计与审计专业 408 380

应用电子技术 388 363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 393 361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 391 362

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专业 396 361

软件技术专业 415 363

计算机信息管理 401 363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 422 393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407 375

焊接技术及自动化 420 366

模具设计与制造 435 375

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专业 423 396

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 421 374

城市管理与监察专业 409 365

建筑工程技术(中澳) 443 396

景区开发与管理 396 365

社区管理与服务 396 365

应用英语专业 437 396

建筑设备工程技术 409 390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技术 391 361

建筑电气工程技术 430 390市政工程技术 412 366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 390 360给排水工程技术 401 38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 416 396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专业 459 403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 410 373工程机械运用与维护专业 407 366工程测量技术专业 403 371建筑工程管理 430 402

工程造价(市政方向) 452 412工程造价(建筑方向) 495 415工程造价(安装方向) 456 409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篇4

建筑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请假条

请假学生情况

请假时间请假 范围请假 事由

请假负责人签字

辅导员意见:

副书记意见:

销假情况

晚自习签字签字共人

共天 □早操 申请日期年月年月日年月日经办老师签字 :年月

日□日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篇5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创办于1958年,前身为河南省建筑职工大学。1982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委备案,成为独立设置的全日制公办成人高等专科学校。1998年与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合署办学。2002年,经省教育厅批准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2008年3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改制为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校,是河南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唯一的建筑类院校,现隶属于河南省建设厅。

创办时间: 1982年类别: 公立大学所属地区: 中国河南

主要院系: 土木工程系,建筑系,工程管理系,设备工程系,信息工程系等

学生人数: 5000教师人数: 230

主管部门: 河南省教育厅学校类型: 工科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58年,前身为河南省建筑职工大学。1982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原学院一角

国家教委备案,成为独立设置的全日制公办成人高等专科学校。1998年与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合署办学。2002年,经省教育厅批准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2008年3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改制为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是我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唯一的建筑类院校,现隶属于河南省建设厅。建校以来,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立足建设行业、面向全社会,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努力探索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途径,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学院现有两个校区,老校区位于郑州市中原中路199号,新校区位于郑州市马寨工业开发区工业路。总占地626.2亩,校舍建筑面积共24.1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259.3万元。学院设有土木工程系、建筑系、工程管理系、设备工程系、信息工程系、基础部、继续教育中心7个教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部门,开设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等普通高职专业15个,成人专科专业2个,全日制在校生5000余人。学院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现有教师23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82人,高级职称71人,省级职业教育教学专家2人,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6人,建设部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3人,具有国家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师、造价师等资格的双师素质教师63人。学院图书馆藏书37.9万册,其中纸质图书30.7万册电子图书7.2万册,中外文期刊290种。图书馆的图书借阅、查询工作已实现了计算机自动化管理。我院还建有千兆校园网连接两个校区,覆盖全院所有建筑,全院所有信息点均已实现网上资源共享。学院实践教学条件良好,建有47个校内实验、实训场所,是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英语四级考点。院属建筑规划设计室、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等社会服务机构及53个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为学生的实验、实习、技能培训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开辟了广阔的舞台。历经50年职业教育历程、学院秉承“德建广厦,学筑业基”的校训,确立了育人为本、质量为先、立足就业、强化能力的办学理念,以“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打造学生的工作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持续学习能力。学院与省内外数百家用人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毕业学生已成为河南省大中型建筑企业的领军人物和骨干力量,就业率连年保持在95%以上。“高质量、高就业、高成才”已成为学院人才培养的响亮品牌。我院先后获得了建设部先进集体、河南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河南省文明学校、河南省建设厅“焦裕禄杯”单位、河南省建设厅五好党委、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河南省普通大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并被确定为河南省建筑职业教育集团龙头单位。目前,学院正朝着建设面向二十一世纪、以培养高技能实用型人才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社会主义职业教育体系阔步前进。教育宗旨河南建筑职业

技术学院建校以来,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立足建设行业、面向全社会,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努力探索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途径,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篇6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创办于1958年,前身为河南省建筑职工大学。1982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委备案,成为独立设置的全日制公办成人高等专科学校。1998年与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合署办学。2002年,经省教育厅批准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2008年3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改制为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校,是河南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唯一的建筑类院校,现隶属于河南省建设厅。

创办时间: 1982年类别: 公立大学所属地区: 中国河南

主要院系: 土木工程系,建筑系,工程管理系,设备工程系,信息工程系等

学生人数: 5000教师人数: 230

主管部门: 河南省教育厅学校类型: 工科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58年,前身为河南省建筑职工大学。1982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原学院一角

国家教委备案,成为独立设置的全日制公办成人高等专科学校。1998年与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合署办学。2002年,经省教育厅批准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2008年3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改制为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是我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唯一的建筑类院校,现隶属于河南省建设厅。建校以来,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立足建设行业、面向全社会,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努力探索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途径,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学院现有两个校区,老校区位于郑州市中原中路199号,新校区位于郑州市马寨工业开发区工业路。总占地626.2亩,校舍建筑面积共24.1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259.3万元。学院设有土木工程系、建筑系、工程管理系、设备工程系、信息工程系、基础部、继续教育中心7个教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部门,开设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等普通高职专业15个,成人专科专业2个,全日制在校生5000余人。学院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现有教师23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82人,高级职称71人,省级职业教育教学专家2人,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6人,建设部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3人,具有国家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师、造价师等资格的双师素质教师63人。学院图书馆藏书37.9万册,其中纸质图书30.7万册电子图书7.2万册,中外文期刊290种。图书馆的图书借阅、查询工作已实现了计算机自动化管理。我院还建有千兆校园网连接两个校区,覆盖全院所有建筑,全院所有信息点均已实现网上资源共享。学院实践教学条件良好,建有47个校内实验、实训场所,是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英语四级考点。院属建筑规划设计室、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等社会服务机构及53个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为学生的实验、实习、技能培训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开辟了广阔的舞台。历经50年职业教育历程、学院秉承“德建广厦,学筑业基”的校训,确立了育人为本、质量为先、立足就业、强化能力的办学理念,以“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打造学生的工作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持续学习能力。学院与省内外数百家用人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毕业学生已成为河南省大中型建筑企业的领军人物和骨干力量,就业率连年保持在95%以上。“高质量、高就业、高成才”已成为学院人才培养的响亮品牌。我院先后获得了建设部先进集体、河南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河南省文明学校、河南省建设厅“焦裕禄杯”单位、河南省建设厅五好党委、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河南省普通大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并被确定为河南省建筑职业教育集团龙头单位。目前,学院正朝着建设面向二十一世纪、以培养高技能实用型人才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社会主义职业教育体系阔步前进。教育宗旨河南建筑职业

技术学院建校以来,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立足建设行业、面向全社会,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努力探索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途径,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篇7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核准申请稿)

目 录

序 言 。.。.。.。.。.。.。.。.。.。.。.。.。.。.。.。.。.。.。.。.。.。.。.。 1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 3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 6 第四章 教职工 。.。.。.。.。.。.。.。.。.。.。.。.。.。.。.。.。.。.。.。.14 第五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 。.。.。.。.。.。.。.。.。.。.。.。.。.。.。.17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19 第七章 交流与合作 。.。.。.。.。.。.。.。.。.。.。.。.。.。.。.。.。.。.21 第八章 学校标识 。.。.。.。.。.。.。.。.。.。.。.。.。.。.。.。.。.。.。.22 第九章 附则 。.。.。.。.。.。.。.。.。.。.。.。.。.。.。.。.。.。.。.。.。.22

序 言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起源于1956年成立的成都城市建设工程学校,1980年11月,学校正式更名为四川省建筑工程学校。2001年4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四川省建筑工程学校、四川省建筑职工大学、四川省城市建设学校合并组建为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3月,原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职工大学并入学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重视科技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文化传承与创新,营造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努力建成行业一流、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保障办学自主权,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治理结构,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等,下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和学员,都必须

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校英文名称为Sichu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Architecture。

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4号和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青白江大道899号。

经举办者批准,视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以下泛称“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经批准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专业设置以土建大类为主,兼顾交通运输、铁道、材料、测绘、机械、电气、电子信息、经济、管理等专业,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学校专业设置以市场调研为基础,由系部提出,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领导班子按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配备。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技术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开展校企合作。

(二)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三)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依法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四)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

(五)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自主制订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三)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格依据上级管理部门核准的招生方案进行招生,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四)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自主开展科技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应用技术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自主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技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执行国家和四川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保证学校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

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设立监察审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行政效能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校长是行政主要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

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的形式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 学校每五年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对党

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议题,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充分酝酿,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按规定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技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学校设置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者其他规章,根据章程或者规章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主体为教师代表,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学术委员会人数为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需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教学改革、课程和教材建设、教育质量监控、专业评估与设置、分类指导等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德育工作委员会。德育工作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具有行业特色的德育工作品牌打造等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各系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生产实训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系人员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

系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本系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支持系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系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对系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通过召开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根据所讨论的议题,会议可由系主任或系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享有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以及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的权力。

教代会依照《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行使职权;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三十二条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工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代会接受学校团委指导。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新聘用教职工,需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技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按照相关程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和规定设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学科研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工资政策。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技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提供条件。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按程序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为肄业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培

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人员是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

(四)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校校友会依法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五十三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宣传校友成才和建设国家的优秀事迹。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

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校友捐赠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学校接受捐赠需符合国家规定,公开使用情况,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校名、校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使用,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

供后勤保障。

第七章 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推进国际化办学,努力开拓与国(境)外办学机构的合作交流,开展师资培训培养、学生交流等活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组建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和学校共同组成的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共建、评价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制定理事会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理事会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探索多种办学模式。

学校发挥高职院校的引领作用,推进中高职衔接,主动参与区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

学校强化创新创业教育,构建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搭建开放式创新创业教育平台,为建设行业创新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撑。搭建校企合作科技服务创新平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培训鉴定等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资给学

校用于教育发展的资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四条 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学校校徽为圆形阳文,内圈中间部分形似高大的建筑物和路桥,中文和英文校名置于外圈上下半圆;“1956”为学校创办时间;校徽标准色为特定色值的“建院红”。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建德明志,筑能笃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林升乐作词、郭万春作曲的《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5:3,中央印有学院标志与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标志辅助图形组合。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是10月25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教代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赞成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成

员联合提议,或者校长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一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本章程施行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做出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向社会和校内公布。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篇8

四川最好的专科学院是哪个毫无疑问是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他隶属四川省建设厅。无论是在名气上,还是就业情况,以及硬件设施,和学生的能力来看都是最强的。

来建院绝对不会后悔。

“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50所高校被评选为“2009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我院是四川获此殊荣的唯一一所高校。近年来,学院的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7%以上,构建了就业市场的“营销策略。 2009年四川省录取分数线

科类 理科

专业名称 最高分 最低分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 470 404

工程监理专业 458 405

基础工程技术 422 399

建筑工程技术(质安) 429 390

钢结构建造技术 424 400

地下工程与隧道技术 430 369

建筑设计技术专业 434 405

城镇规划专业 409 401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 449 398

经济信息管理专业 406 377

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 438 412

建筑经济管理专业 452 399

物业管理专业 406 367

会计与审计专业 408 380

应用电子技术 388 363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 393 361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 391 362

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专业 396 361

软件技术专业 415 363

计算机信息管理 401 363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 422 393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407 375

焊接技术及自动化 420 366

模具设计与制造 435 375

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专业 423 396

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 421 374

城市管理与监察专业 409 365

建筑工程技术(中澳) 443 396

景区开发与管理 396 365

社区管理与服务 396 365

应用英语专业 437 396

建筑设备工程技术 409 390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技术 391 361

建筑电气工程技术 430 390市政工程技术 412 366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 390 360给排水工程技术 401 38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 416 396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专业 459 403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 410 373工程机械运用与维护专业 407 366工程测量技术专业 403 371建筑工程管理 430 402

工程造价(市政方向) 452 412工程造价(建筑方向) 495 415工程造价(安装方向) 456 409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篇9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核准申请稿)

目 录

序 言 。.。.。.。.。.。.。.。.。.。.。.。.。.。.。.。.。.。.。.。.。.。.。.。 1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 3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 6 第四章 教职工 。.。.。.。.。.。.。.。.。.。.。.。.。.。.。.。.。.。.。.。.14 第五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 。.。.。.。.。.。.。.。.。.。.。.。.。.。.。.17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19 第七章 交流与合作 。.。.。.。.。.。.。.。.。.。.。.。.。.。.。.。.。.。.21 第八章 学校标识 。.。.。.。.。.。.。.。.。.。.。.。.。.。.。.。.。.。.。.22 第九章 附则 。.。.。.。.。.。.。.。.。.。.。.。.。.。.。.。.。.。.。.。.。.22

序 言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起源于1956年成立的成都城市建设工程学校,1980年11月,学校正式更名为四川省建筑工程学校。2001年4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四川省建筑工程学校、四川省建筑职工大学、四川省城市建设学校合并组建为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3月,原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职工大学并入学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重视科技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文化传承与创新,营造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努力建成行业一流、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保障办学自主权,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治理结构,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等,下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和学员,都必须

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校英文名称为Sichu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Architecture。

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4号和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青白江大道899号。

经举办者批准,视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以下泛称“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经批准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专业设置以土建大类为主,兼顾交通运输、铁道、材料、测绘、机械、电气、电子信息、经济、管理等专业,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学校专业设置以市场调研为基础,由系部提出,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领导班子按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配备。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技术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开展校企合作。

(二)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三)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依法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四)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

(五)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自主制订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三)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格依据上级管理部门核准的招生方案进行招生,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四)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自主开展科技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应用技术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自主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技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执行国家和四川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保证学校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

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设立监察审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行政效能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校长是行政主要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

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的形式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 学校每五年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对党

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议题,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充分酝酿,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按规定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技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学校设置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者其他规章,根据章程或者规章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主体为教师代表,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学术委员会人数为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需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教学改革、课程和教材建设、教育质量监控、专业评估与设置、分类指导等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德育工作委员会。德育工作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具有行业特色的德育工作品牌打造等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各系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生产实训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系人员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

系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本系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支持系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系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对系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通过召开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根据所讨论的议题,会议可由系主任或系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享有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以及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的权力。

教代会依照《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行使职权;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三十二条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工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代会接受学校团委指导。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新聘用教职工,需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技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按照相关程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和规定设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学科研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工资政策。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技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提供条件。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按程序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为肄业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培

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人员是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

(四)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校校友会依法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五十三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宣传校友成才和建设国家的优秀事迹。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

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校友捐赠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学校接受捐赠需符合国家规定,公开使用情况,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校名、校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使用,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

供后勤保障。

第七章 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推进国际化办学,努力开拓与国(境)外办学机构的合作交流,开展师资培训培养、学生交流等活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组建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和学校共同组成的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共建、评价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制定理事会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理事会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探索多种办学模式。

学校发挥高职院校的引领作用,推进中高职衔接,主动参与区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

学校强化创新创业教育,构建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搭建开放式创新创业教育平台,为建设行业创新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撑。搭建校企合作科技服务创新平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培训鉴定等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资给学

校用于教育发展的资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四条 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学校校徽为圆形阳文,内圈中间部分形似高大的建筑物和路桥,中文和英文校名置于外圈上下半圆;“1956”为学校创办时间;校徽标准色为特定色值的“建院红”。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建德明志,筑能笃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林升乐作词、郭万春作曲的《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5:3,中央印有学院标志与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标志辅助图形组合。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是10月25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教代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赞成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成

员联合提议,或者校长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一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本章程施行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做出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向社会和校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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