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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菁选2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3-27 16:30:03 来源:顶好范文网
导读: 最新医疗保险制度1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按照顾年长者原则

最新医疗保险制度1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按照顾年长者原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保险制度,菁选2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医疗保险制度,菁选2篇(范文推荐)

最新医疗保险制度1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最新医疗保险制度2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确定。

  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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