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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全文,荟萃2篇

时间:2023-03-25 05:20:02 来源:顶好范文网
导读: 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全文1  第一条为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全文1  第一条为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全文,荟萃2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全文,荟萃2篇

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全文1

  第一条 为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大会、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全文2

  第七条 市*大会*团可以向市*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大会会议审议。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市*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团决定是否则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九条 向市*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以及有关参考资料发给代表。

  第十一条 市*大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公布,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第十二条 市*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团决定作为议案处理,但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可以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下次*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四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五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六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团常务*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团常务*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市*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章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以及有关参考资料,一并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市人民*、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如果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省*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汇总、收集整理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报送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或者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员。

  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市*大会审议的,提请市*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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