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篇一: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县的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规范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推动中央及省、市、县委法治建设决策部署有效落实,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办法》《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工作规则》《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县级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制定的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是指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及办公室,县级各单位、各人民团体部署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文件。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细则等;
(二)贯彻落实省、市、县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细则等;
(三)法治建设规划、计划、纲要等;
(四)统筹部署法治工作的决定、办法、意见等文件;
(五)加强法治建设重大举措或者重要试点方案等。
以下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涉及法治建设的请示、报告、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公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内部工作制度等;
(二)涉及法治建设具体事项的意见、办法等。
第四条
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依法治县办)负责各乡镇、县级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报送备案具体工作由各乡镇、县级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法治工作机构或者确定的其他工作机构承担。
第六条
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备案应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政策创新、数据指标来源、起草及征求意见、审议签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同时报送电子版。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在按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报备的同时,及时向县委依法治县办提供文件名称,无需重复报备。
涉密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报送。
第七条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乡镇、单位和人民团体,由县委依法治县办要求其限期补报并定期通报。
报送备案的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不符合条件的,县委依法治县办应当要求有关乡镇、单位和人民团体重新报送。
乡镇、部门和人民团体可以向县委依法治县办提出备案预审
核,预审核后确定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予以告知。
第八条
县委依法治县办建立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台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存档备查。
第九条
县委依法治县办对备案的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定期开展研究评估。对备案材料反映出的法治建设新情况、新动向,编发信息简报予以通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
第十条
每年1月31日前,县委依法治县办编制上一年度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目录,报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并向各乡镇、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通报。
第十一条
县委依法治县办加强备案工作数字化建设,依托规范性文件备案系统,加强法治工作信息共享,提高备案工作时效性。
第十二条
县委依法治县办加强对备案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相关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依法治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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