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文化和旅游系统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监督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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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系统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监督考核制度
为了使文旅系统全体职工提振士气,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促进个人和文化旅游事业发展,推动绩效考核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全覆盖,结合文旅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监督考核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
二、考核的周期、范围和对象
考核周期:月度小评、季度中评、年度总评
考核范围和对象:文旅系统二级单位及全体职工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二级单位考核内容
1、哈民遗址服务中心(总分100分)
(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哈民遗址发展计划,增强全民族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发挥文化窗口作用等工作开展情况;
(20分)
(2)对哈民遗址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保管、陈列、展示等工作开展情况;
(10分)
(3)对博物馆、保护展示馆文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做好“三防”工作,确保文物安全等工作开展情况;
(20分)
(4)做好“哈民文化”宣传,以新媒体手段为载体,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等工作开展情况;
(20分)
(5)哈民遗址项目建设及推进等工作开展情况;
(10分)
(6)景区常态化疫情防控责任及措施落实情况。(20分)
2、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总分100分)
(1)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研究制定全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等工作开展情况;
(10分)
(2)对文化、文物、旅游市场、宗教、蒙古语言文字领域的法律法规宣传情况;
对全旗文化市场经营单位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情况;
对文化市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情况;
(10分)
(3)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
法行为情况;
査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情况;
(20分)
(4)依法对全旗景区景点、旅行社、星级酒店和乡村旅游点等旅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20分)
(5)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
(20分)
(6)文化旅游行业领域疫情防控责任及措施落实监督检查。(20分)
3、乌兰牧骑(总分100分)
(1)贯彻落实******回信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传承和弘扬乌兰牧骑精神,开展公益性演出,深入基层开展综合服务活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工作开展情况;
(20分)
(2)围绕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DS学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创作优秀文艺作品,创新乌兰牧骑创作方式、表演形式和传播途径等工作开展情况;
(20分)
(3)辅导群众业余文艺演出和创作活动,培养基层文艺骨干,保护、传承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等工作开展情况;
(20分)
(4)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工作开展情况;
(10分)
(5)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队员开展创作、编导、表演等培训,组织队员参加由国家艺术基金、内蒙古自治区举办的舞蹈、乐器、声乐、小戏小品等培训情况;
(10分)
(6)疫情防控责任及措施落实情况。(20分)
4、文化和旅游事务服务中心(总分100分)
(1)旅游事业发展政策建设和规划等工作开展情况;
(10分)
(2)打造全旗旅游景区景点、推进旅游项目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
(20分)
(3)积极开展旅游形象宣传营销等工作开展情况;
(10分)
(4)积极进行旅游产品开发情况,指导全旗旅游景点、旅行社、旅游宾馆酒店和乡村旅游区点的宣传促销、创星评级和品牌创建及行业服务等工作开展情况;
(20分)
(5)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实施工作。对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申报推荐以及基础认定工作。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展示、展览、展演等活动,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培训及宣传推广活动等工作开展情况;
(20分)
(6)组织景区景点旅行社等开展常态化疫情防控责任及措施落实情况。(20分)
5、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总分100分)
(1)组织开展全旗文化遗产资源普查调查,开展文化遗产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组织宣传国家、自治区文物保护相关政策法规等工作开展情况;
(10分)
(2)组织开展全旗文物考古调查和研究工作,配合自治区考古单位进行文物勘探、清理发掘工作。加强文物保护巡查和安全隐患大排查等工作开展情况;
(20分)
(3)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古迹修复计划。开展旗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审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和通辽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开展情况;
(20分)
(4)组织开展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及文物藏品的保护征集、管理收藏、修复养护等工作。组织博物馆免费开放、社会教育等工作开展情况;
(20分)
(5)组织开展革命文物调查征集、收藏保护、科学研究、陈列展示等工作。采取预防性保护措施、确保馆藏文物、标本、藏品的安全等工作开展情况;
(10分)
(6)常态化疫情防控责任及措施落实情况。(20分)
6、图书馆(总分100分)
(1)开展图书等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编、保存、呈缴、研究、利用等工作开展情况;
(10分)
(2)面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提供图书借阅和参考咨询等服务;
(20分)
(3)推进图书馆智慧化建设、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和服务等工作,推广创新服务项目等工作开展情况;
(10分)
(4)开展教育培训、业务辅导、宣传展览、对外交流等公益性活动情况;
(20分)
(5)为各乡镇配送图书、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等工作开展情况;
(20分)
(6)图书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20分)
7、文化馆(总分100分)
(1)组织开展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及公益性的社会文化艺术活动情况;
(20分)
(2)开展公共文化、民间文化理论研究和群众文艺作品创作、开展社会宣传教育等工作情况;
(10分)
(3)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培训活动等情况;
(20分)
(4)开展文化交流活动等工作情况;
(20分)
(5)承担数字文化馆建设服务推广工作情况;
(10分)
(6)疫情防控有关工作开展情况。(20分)
(二)干部职工考核内容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对象为由本单位管理的科级及以下职务、职级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
1、考核内容。以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础,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情况。
2、考核指标。平时考核指标由共性、个性和动态指标三部分构成。共性指标是指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学习情况和工作纪律等方面;
个性指标是指文化宣传、招商引资、立项争资、项目建设、常态化工作成效、专项工作成效、干部作风等基本要求;
动态指标是指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成效和业务能力等方面。
考核结果根据指标评分情况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好”为90分以上(含90分);
“较好”为80-89分(含80分);
“一般”为60-79分(含60分);
“较差”为59分及以下。
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敢担当、不愿负责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四、考核程序和方法
对二级单位和干部职工的考核同步开展,考核“好”等次二级单位和干部职工人数比例原则上掌握在参加考核总数的40%以内。
(一)工作纪实。以周为周期撰写二级单位和个人工作纪实,在考核档案上如实记录本周工作任务,上周工作完成情况、未完成情况和未完成原因及完成时限等,内容尽可能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对每一项工作任务提出数量、进度、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不能量化的,可在细化后提出明确的定性要求。
(二)工作小结。每月、季度最后三个工作日,被考核单位及人员对照平时考核指标,结合工作纪实,如实对本单位及工作人员当期表现情况进行总结,填写《月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季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以书面形式报监督考核办公室。
(三)审核评鉴。每月、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监督考核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核,根据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赋分和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监督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四)结果反馈。召开监督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向受考核单位及人员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五)存档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平时考核结果并存档《平时考核结果人员名册》(附件5),作为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人员,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或奖励。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人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评优、学习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人员,由其分管领导及时谈话提醒,同时帮助引导其查找分析原因,建立个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为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人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三)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优秀人选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人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为5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六、其他说明
(一)考核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有下列情形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1.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内的;
2.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
3.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工伤、产假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人员,参加平时考核,一般可确定为较好等次。受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诫勉的人员平时考核,参照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处理。
被考核人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得知考核结果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监督考核领导小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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