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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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举报制度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畅通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和内容
本县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安全设施、设备等存在较大的事故隐患、人员死亡瞒报或私自处理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本制度的举报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理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行业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当地乡镇(区)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举报电话:XX。
四、举报受理
1.各乡镇(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包括登记、受理、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报告),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和奖励办法。
2.受理举报电话,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于实名举报,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并为举报人保密。
3.对举报电话、举报信中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
4.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投诉举报的其他单位或部门。
五、举报处理
1.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一般举报案件限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对情节特别严重、事故隐患重大或瞒报人员死亡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间办理完毕。
2.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3.对举报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纪委监委尚未发现的,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给予100元—500元不等。
4.接到举报部门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接受举报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保存、备查。
5.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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