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证据目录5篇(完整文档)
证据目录交通事故的证据目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如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必须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证据保存,包括现场拍照,现场双方签字的记录等。]医疗费用的证据:住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据目录5篇,供大家参考。
证据目录篇1
交通事故的证据目录
交通事故认定书[如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必须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证据保存,包括现场拍照,现场双方签字的记录等。]
医疗费用的证据:
住院费收据及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及处方、诊断证明书、转院证明等。误工费的证据:
受伤人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误工人员的工资单及纳税证明。护理费的证据:
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当地护工同等级别的护理报酬标准或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
交通费的证据:
合理的交通费票据。
住宿费或伙食费的证据:
合理的票据
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
住院费收据
营养费的证据:
诊断证明书
残疾赔偿金和伤残评定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或受伤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统计机构关于上一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当地农民纯收入标准及伤残评定结论和评定费收据。残疾辅助器具费:
医院证明、配置机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证明、省民政部门指定的国产普及器具的价格标准。
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明:
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户籍本及身份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证据:
死亡证明
精神损害证据:
受创伤证据及责任人经济能力证据。
证据目录篇2
证 据 目 录
王荣洲律师 (被申请人提交)
制作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王荣洲律师提交时间: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证据目录篇3
证 据 目 录
证据
一、原、被告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一组
证明目的:
1、原、被告于2001年4月3日在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在结婚登记时使用的名字为“郑孝峰”的事实。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收养一子李俊喆(2013年12月8日出生)的事实。
证据
二、2007年4月28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对方一审提供)
证明目的:被告郑效锋于2007年4月28日,以划拨方式取得薛阁站前社区刘瓦村住宅土地面积357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亳国用(2007)字第01318号)的事实。
证据
三、2010年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目的:被告郑效锋在薛阁站前社区刘瓦村建设住房一处,建设面积249.18平方米。并于2010年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地杈证号:201005676号的事实。
证据
四、亳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对方一审提供)
证明目的:
1、该组证据进一步证明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郑效锋“个人”所有;
2、被告于2007年8月6日,取得编号为亳清补200701483, 薛阁站前社区刘瓦村建设住房,建设规模为249.12平方米(《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记载该房屋的实际建设规模490.86平方米);
3、进而证明该房屋的原始建设面积、扩建部分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4、《亳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页面记载:“此复印件出自于201005676电子档案,共计14页。”进一步证明原告提交房产证的真实性。
证据
五、1992年4月23日土地登记呈批表复印件一组5页 证明目的:
1、该组证据进一步证明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郑效锋“个人”所有;
2、郑效峰1992年在薛阁站前社区刘瓦村取得集体分配土地一处, 用地面积:312.4平方米, 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103.9平方米(《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记载该房屋的实际建设规模304.01平方米)。
3、郑效峰在该集体分配土地上建有房屋84.1平方米的事实。
4、原、被告郑效锋(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该土地上扩建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证据
六、《裁定复议申请书》和《调取郑效峰2010年的汇款流水申请书》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失信人员名单影印件一份、亳谯薛字第01104号结婚证一份。
证明目的:
1、上述两申请书充分证明此郑效峰就是彼郑效锋;
2、结婚登记时,被告曾使用的名字“郑孝峰”,第一代身份证编号:***,与本案的“郑效锋”第二代身份证号码:***613系同一人。
3、《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布失信人员名单》编号31号“郑效峰”的工作单位为谯城区人民法院与1992年4月23日《土地登记呈批表》记载土地使用人“郑效峰”,进一步证明此郑效峰就是彼郑效锋;
4、本案被告曾分别在结婚登记时使用使用过郑孝峰、在1992年在薛阁站前社区刘瓦村集体分配土地时使用过郑效峰,和本案诉讼使用“郑效锋”三个名字的事实。
证据
七、公证书三份
证明目的:
1、证明2005年秋天,李现齐应原告李允的要求将十几个门窗送至刘瓦村,且看到李允家正在扩建房屋,事后原告李允支付200元运费。
2、证明2005年,八月十五刚过不久,李先付、郭明贵等二十多人应原告李允的要求,对居住的老宅基房屋进行扩建二层,面积100一150平方米,由原告李允支付工钱的事实。
3、该扩建房屋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扩建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
八、李支海证言和录音、于成良证言和录音、利东录音、玩童录音及赵夫华录音。
证明目的:
1、证明2005年10月,李支海对原、被告位于刘瓦前队北五巷的房屋(即刘瓦自然村37号房屋)进行扩建,扩建部分为:堂屋和东屋二楼部分,面积大约155平方米的事实;
2、证明2009年8月,证人于成良向原告出售沙子、水泥、石子;
3、证明2012年,实际施工人小名叫利东应原、被告要求,对站前社区刘瓦自然村31号房产进行扩建,扩建部分为;“院子内空闲部分”;
4、玩童和赵夫华的录音进一步证明2009年,原、被告对站前社区刘瓦自然村31号房产进行扩建,扩建面积为200平方米左右。
5、该扩建房屋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扩建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
九、陈德亮的证言、李丽娜证言、二审出庭作证及二审开庭笔录。
证明目的:
1、陈德亮租房居住30号,原、被告居住31号。2009年至2012年,原、被告对房屋进行扩建。扩建期间,原告经常向证人借水管、工具的事实。2、2009年下半年,原告因建房向李丽娜借钱20000元,证人李丽娜将钱送给被告郑效鋒,用于扩建老房屋(即刘瓦村37号)的事实。
3、该扩建房屋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扩建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
十、谯城区人民法院调取的《亳州市谯城区刘瓦庄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档案一组共计73 页。
综合证明目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列明的分户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设、扩建的房屋,现被已人民政府征收安置补偿。
2、被告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安置补偿过程中,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分户给蒋冰冰(郑效锋的外甥)、蒋龙(郑效锋的外甥)、孙美勤(郑效锋的嫂子)、郑伟东(郑效锋的侄子)、郑伟亚(郑效锋的儿子)蒋书民(郑效锋的姐夫)的事实。
一、分户的依据:
郑效锋2016年6月22日出据给征收安置补偿机构的分户申请一份。
证明目的:
1、分户申请中列明的评估1-07号房屋,位于刘瓦村31号,分户中编号2-11号房屋位于刘瓦村37号,均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设、扩建的房屋,现已被征收。
2、该1-07号评估房屋中,有房产证面积为249.18平方米,无房产权证扩建面积为241.74 平方米。
3、上述房屋被告擅自在安置补偿时分别分户在蒋冰冰、蒋龙、孙美勤、郑伟东、郑伟亚、蒋书民的名下。
二、分户位置面积具体如下:
1、亳州市谯城区刘瓦庄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分户编号为:1-07-1号、2-11-1号。
分户时间2016年6月22日,分户在蒋冰冰名下,分户编号为:1-07-1号、2-11-1号。补偿价值人民币533910元。
该分户房屋总建筑面积140.65平方米。其中:分户编号1-07-1号。即分户的③号房屋。67,5平方米,来源于郑效锋房产证编号:201005676号扩建部分房屋。
分户中第二部分,分户编号:2-11-1分户房屋,70.5平方米,来源于郑效峰《集体土地登记呈批表》的扩建房产。
2、亳州市谯城区刘瓦庄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分户编号为:1-07-2号、2-11-2号。
分户时间2016年6月22日,分户到蒋龙名下,分户编号为:1-07-2号、2-11-2号。补偿价值人民币679568元。
该分户房屋总建筑面积208.1平方米。其中第一部分:分户编号为:1-07-2号。即分户的6号房屋。76,2平方米,来源于郑效锋房产证编号:201005676号扩建部分房屋。
分户中第二部分:分户编号:2-11-2分户房屋66.4平方米,来源于郑效峰《集体土地登记呈批表》的扩建房产。
3、亳州市谯城区刘瓦庄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分户编号为:1-07-3号
分户时间2016年6月22日,分到郑伟东、郑伟亚名下,分户编号为:1-07-3号。补偿价值人民币1325642元。
该分户房屋总建筑面积283.14平方米。其中:有产权证面积249.12平方米,来源于郑效锋房产证编号:201005676号,其余为扩建部分房屋。
4、亳州市谯城区刘瓦庄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分户编号为:1-07-4号、2-21-2号。分户时间2016年6月22日,分户人孙美勤,分户编号为:1-07-4号、2-21-2号。补偿价值人民币453279元。
该分户房屋总建筑面积123.61平方米。其中:分户编号为:1-07-4号。即分户申请中的5号房屋。、来源于郑效锋房产证编号:201005676号扩建部分房屋。
分户中第二部分,分户编号:2-21-1分户房屋,来源于郑效峰《集体土地登记呈批表》的扩建房产。
5、亳州市谯城区刘瓦庄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分户编号为:2-11-3号。
分户时间2016年6月22日,分户到蒋书民名下,分户编号为:2-11-3号。补偿价值人民币857342元。
该分户房屋总建筑面积138.39平方米。分户编号:2-11-3分户房屋,来源于郑效峰《集体土地登记呈批表》的扩建房产。
综上:
1、位于刘瓦村31号房产,分户申请中列明的1-07-1至1-07-4号,安置补偿总面积共计为490.86平方米。其中:有房产证记载面积为249.12平方米;无房产证的面积为241.74平方米。
2、位于刘瓦村37号房产,分户申请中列明的2-11-1至2-11-4号,安置补偿总面积共计为407.91平方米,《土地登记呈批表》记载建筑占地面积为103.9平方米,实际扩建面积为304.01平方米。(该部分无房产证)证据
十一、报警记录 证明目的: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郑效锋和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且公开居住原、被告家中。
提供人:
年 月 日
证据目录篇4
交通事故证据目录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3、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
第二组:驾照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8、原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12、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
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第四组:治疗、鉴定情况
14、医院病历,证明抢救、治疗、伤情、营养费、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15、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数额;
16、残疾鉴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
17、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
18、死亡鉴定书,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
第五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
19、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票据,证明这些费用的数额;
20、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评估报告书,证明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数额;
21、车辆停运损失和营业损失证明,证明这些损失的具体数额;
22、死者或伤者的工作证明,证明死者生前或伤者伤前的工作情况(即证明是按城镇户口还是按农村户口的标准处理);
23、经常居住地赔付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赔付标准的证明,证明按何种标准赔付;
24、保险单,证明**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情况。提交人:**×
提交时间:****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根据死亡或受伤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应当提供的证据;
2、在诉讼中一定要按照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一般规定的是30天,简易程序的除外)提交证据;
3、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证据目录篇5
证据清单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3、户籍复印件,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
4、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
5、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6、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认定郑祖源、翁理铨各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郑明无责任);
第三组:治疗、鉴定情况
7、福清市融强医院门诊病历、入出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抢救、治疗、伤情、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8、福清市融强医院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及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证明原告在融强医院医疗费用数额;
9、福建省立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入出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在转入省立医院后的治疗、伤情、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10、福建省立医院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和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证
明原告在转入省立医院后的医疗费数额;
11、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入出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在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的情况;
12、福建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证明原告在康复治疗时的医疗费数额;
13、福清市龙西中学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及事故发生后的严重后果;
14、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残疾鉴定书、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等级; 第四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
15、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发票复印件,证明原告方鉴定费用的数额;
1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证明闽AZ9233中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情况。
提交人:郑龙珠 (李静静代理)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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