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区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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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区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目 录关于在区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等级划分
2 应急机构和职责
2.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3 市场监测
3.1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2 信息报告制度
4.3 应急响应分级
5 应急保障
5.1加强粮食储备体系建设
5.2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5.3应急设施建设与维护
5.4通讯保障
5.5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评估和分析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6.4奖励和处罚
7 附则
XX区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X〔2014〕X号文件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XX省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XX市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XX区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各镇、街道及有关区直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负责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好粮食市场和社会稳定工作。一般工作要服从应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形成应对粮食应急工作合力。
1.3.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3.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迅速反应、采取措施,依法报告有关情况,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切实有效。
1.4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我区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我区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食安全应急机制,当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时,切实承担起本辖区粮食安全责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一般(Ⅲ级)三级。
1.4.1特别重大(Ⅰ级)。省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或者全市多个区县同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的情况。
1.4.2重大(Ⅱ级)。市内XX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及XX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的情况。
1.4.3一般(Ⅲ级)。我区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的情况。
2 应急机构和职责
2.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XX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市农发行XX市分行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组成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2.2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2.2.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落实上级指示。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政策及相关信息。
(3)根据需要,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请求市及外区支援的建议。
(4)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行动建议。
(2)根据区政府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镇、街道开展应急工作。
(3)负责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工作衔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并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调度汇总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6)掌握粮食市场形势,收集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综合有关情况,做好预案实施的日常工作。
(7)完成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针对应急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
2.2.3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和报道,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价格监控和监测预警,及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和请求市、省支援的建议。负责应急粮食的储备管理、供应网络和应急运输保障能力建设等日常管理工作;
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变化的情况下,按照区政府下达动用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安排,做好地方储备粮调运、加工、供应等工作。对辖区内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3.区粮食物资储备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粮食市场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汇报。按照区政府下达的动用地方储备粮计划安排和区发展和改革局要求,做好地方储备粮调运、加工、供应等工作。
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负责监督检查粮食市场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负责对粮食市场、流通环节以及加工环节粮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严肃查处掺假掺杂、以次充好、囤积居奇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5.区公安分局:依法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必要时提供辖区内人口数据资料。
6.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7.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安排落实应急粮食运输,并协调开辟快速通道。
8.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会同有关单位做好防灾减灾、病虫害防治等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9.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分析评估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形势,研究平抑市场措施;
协调粮油市场供应及粮油储备、投放工作。
10.区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本预案的各项支出进行审计。
11.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并及时报告。
1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重大灾情预警预报,落实救灾款,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救灾粮供应;
对因受灾需救助人员,及时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13.XX交警大队: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保障道路交通运输通畅,优先保证应急粮食运输。
14.市农发行XX市分行:负责落实粮食采购、储备、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15.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应急粮食供应场所的秩序维护,稳定辖区群众情绪,保障应急粮食的有序供应和应急救灾物资的发放。并对辖区内承担应急加工、供应任务的企业和零售网点,提供服务或便利条件。
16.其他有关部门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4 建立粮食应急联动机制。鉴于粮食突发事件的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情况变化快,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过召开紧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信息快报等形式,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建立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3 市场监测
3.1市场监测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加强对全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做到信息互通,随时掌握粮食市场动态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区政府和市级对口部门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实现共享,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预警。
3.2应急报告
区发展和改革局建立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及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下级相关部门上报情况,并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区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气象、生物等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发生粮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等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在监测、收集、接收到粮食突发事件信息时,区粮食应
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第一时间报分管副区长,并通过应急联动机制召开有关会议,准确分析判断突发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确认出现一般(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报分管副区长审定后,及时通知成员单位,根据本应急预案,果断实施防控,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超出区级能力的粮食应急状态,一是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实施防控,尽最大能力干预粮食市场,稳定社会情绪;
二是立即向市主管部门汇报,做好省市启动重大及以上级别粮食应急状态的准备工作。
4.2信息报告制度
4.2.1信息报告主体。信息报告责任主体:粮食安全突发事件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镇、街道或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告。镇、街道既是信息报告责任主体,也是受理当地相关信息主体,要提高粮食安全敏感性,发现不良倾向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政府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受理报告和向区政府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镇、街道和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
4.2.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接到情况报告的街道办事处要在45分钟内经现场核实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告(力争 10 分钟之内电话报告,半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到报告后,对粮食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初步判定,半小时内将初步了解的情况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较大和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在 1.5 小时以内报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明显超出区级储备实力的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分别向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市主管部门报告,报至市政府的时间须在事发后 1.5 小时之内(力争在 20 分钟内电话报告、45 分钟内书面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紧急情况下,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区政府及区发展和改革局。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点、敏感事件、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2.3信息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警报发布情况、群众疏散地、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事故报告电话:
区政府值班电话:
市发改委值班电话:
区发改局值班电话:
4.3 应急响应分级
4.3.1一般(Ⅲ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一般(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工作期间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2. 向区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本区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本区储备物资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本区储备物资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3.区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汇报情况。
(2)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级储备物资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区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状况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请求援助,同时加大向周边采购粮食力度,弥补区级储备不足。
(4)经区政府批准,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或在市区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情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标准和范围,本地居民凭居民户口本、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到政府指定的超市或零售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6)落实粮食市场供应日报制度,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粮食应急工作期间,于每日 16 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区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3.2重大(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入重大(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应急工作。
1. 实行全区粮食市场 24 小时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并根据区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于每日固定时间内,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区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对于紧急情况要随时上报。
2. 迅速启动一般(Ⅲ级)粮食应急状态,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如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及时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并报请市政府请求支援。
3. 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4. 迅速执行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属重大(Ⅱ级)应急状态的,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查评价,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属一般(Ⅲ级)应急状态的,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 应急保障
5.1加强粮食储备体系建设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逐步建立完善我区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 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严格落实储备规模,并根据消费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建立满足10-15天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确保区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5.1.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1.3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包括通讯设备)和粮源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后的粮食须及时补充,设施、设备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2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进入应急状态后,在上级或同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当地粮食应急网络实施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和扶持一些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具备正常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区发改局指定一些信誉好和规模大的军供网点、大型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置供应点,并向社会公布,并对确定的应急供应网点定期调整、更新。
5.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设立应急粮食调运的快速通道,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区发改局与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定,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状况,实行动态管理。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要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应急设施建设与维护
根据我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实际情况,不断增加投入,加强城区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5.4通讯保障
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直接管理,承储企业主管负责人的电话要保持畅通,企业负责人电话更换要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备;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分别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5培训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评估和分析
Ⅰ级、Ⅱ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结束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必要时开展专题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修订、完善市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1.财政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应急状态下动用地方储粮发生的费用开支及农业救灾资金进行审核,及时清算。
2.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3.农发行XX市分行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及时清算处理。
4.区政府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征用企业和农户存粮及因恢复粮食生产所产生的费用,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与粮食主产区粮食企业协商提高粮食供应权益等措施,督促承储企业补充储备粮食库存及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中,单位或个人表现,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奖励建议。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 失职、渎职的,向区纪委区监委提出处罚意见。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奖励建议: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并根据XX区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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